明德慎罚
《尚书·康诰》中有言:“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
周朝初立,由于周武王早亡,周成王年幼,周武王的胞弟周公便代理朝政。周公摄政7年,制礼作乐,提出了“明德慎罚”的国家治理方法。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强调以德治国,它是慎罚的根本指导思想和保证。所谓慎罚,就是刑法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明德慎罚”的实质便是注重德治与法治的辩证统一。“德治”注重的是内在的道德教化,强调以德服人;“法治”注重的是外在约束,强调以力服人,两者相互补充,便可达到政通人和。
德治与法治结合,并不意味着两者是同等地位的。从地位上讲,德治是本,而法治是德治的补充。《群书治要·袁子正书》中讲道:“夫仁义礼制者,治之本也;法令刑罚者,治之末也。无本者不立,无末者不成。先仁而后法,先教而后刑,是治之先后者也。”意思是说,仁义礼制才是治国的根本,而法令刑罚是治国的枝节。没有仁义礼制就无法立国,没有法令刑罚也无法有效治理国家。因此,要先行仁政而后行法制,先行教化而后行刑罚,这才是治国讲求的先后次序。
“德治”强调制度的建设和运行要合乎民心、顺应民意,这是一种朴素的以德为先的民本思想。孔子认为好的制度应符合“仁爱”这一价值准则,他强调制度的道德价值,认为用严刑峻法治理社会,只能治理问题之标,起到一时的效果,而不能从根本上去除人的罪恶之源,但如果通过制礼作乐来进行道德教化,就能使人从内心深处自觉地遵守秩序。《淮南子》中讲:“不知礼仪不可以行法。”如果社会成员连基本的礼义廉耻都没有,要想推行政令法规肯定也是行不通的,因为法律是有局限性的,“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能杀人,而不能使人仁。”也就是说法令可以惩罚人,但不能培养人的品性;法令可以杀人,但不能使人向善。
在中国传统的治理理念中,德是凌驾于法之上的。一个国家制度的制定和价值理想的达成不能仅靠冰冷的法律条令,而是要通过礼仪制度的道德教化作用,向人们传导“人人皆有仁爱之心”的道德理念,从而内化而形成一种“心灵的秩序”,外化而实践为“君子之道”。《论语·为政第二》中讲道:“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也就是说,如果用政令来引导百姓,使用刑罚来整治百姓,百姓只会暂时免于犯罪,却不会有羞耻之心;但是如果用道德来引导百姓,使用礼教来治理百姓,那么百姓不但会有羞耻之心,耻于作恶,而且能遵守正道。
面对春秋时期“礼崩乐坏”的失序状况,孔子主张要“正名从周”。所谓从周,即是从“周礼”,也就是要效法周朝的礼法制度。周礼,一般公认的是指周初确定的一整套典章、制度、仪节等。那么为什么要恢复周礼呢?因为在孔子看来,春秋时期之所以出现“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的天下失序的混乱局面,根源在于周礼的被废弃。只有恢复周礼,效法古代圣贤明君的德行和制度,做到“祖述尧舜,宪章文武”,社会才能由失序走向有序,即“天下有道”。
在中国古代的国家治理历史中,如果执政者能做到以德治天下,社会秩序便会稳定有序;如果抛弃道德礼治,一味地强调严刑峻法,国家便会走向灭亡。战国末期,秦国通过变法,不断发展壮大,灭了其他六个诸侯国之后,建立了中国古代第一个大一统帝国。但是这一威震四海的强大帝国只存续了15年便被推翻了。为什么如此强大的帝国却如此短命呢?汉朝思想家贾谊在他的文章《过秦论》中分析了其中的缘由。贾谊指出,秦朝为稳定统治,竟然把残暴苛政作为治理国家的根本手段,不讲仁德信义,实行严刑酷法,以此来使民众顺服,导致民不聊生、怨声载道。当百姓无法忍受之时,便揭竿而起,在一次又一次的农民起义冲击之下,秦帝国也很快走向了覆灭。所以贾谊认为:“以礼义治之者,积礼义;以刑罚治之者,积刑罚。刑罚积而民怨背,礼义积而民和亲。故世主欲民之善同,而所以使民善者或异。或导之以德教,或驱之以法令。导之以德教,德教洽而民气乐;驱之以法令者,法令极而民风哀。”(《汉书·贾谊传》)也就是说,以礼义道德为主导来治理国家就会积累礼义道德,以刑罚为主导来治理国家就会积累刑罚。刑罚积累得多百姓便会怨声载道,礼义道德积累得多老百姓便会和睦相处。所以,我们可以发现,历代统治者虽然使民向善的出发点相同,但方法却不一样,有的以道德教化引导人们向善,有的以刑名法令驱使人们向善。以道德教化来引导,如果德化教育合适,民风就会淳朴向善;以刑名法令来驱使,若法令过于严苛,人们就会产生怨恨。
基于此,秦朝的接替者汉朝吸取了秦帝国灭亡的教训。汉高祖刘邦在初入关中时,便和关中百姓约法三章,提出除了杀人的处死、伤人和抢劫的各当其罪以外,所有的秦朝法律全部废除。这种做法受到了关中百姓的欢迎,他们纷纷拿出酒食来犒赏刘邦的士兵。汉朝建立之后,便推行休养生息的政策,渐渐地发展壮大起来,而后便出现了中国历史上著名的“文景之治”。汉文帝是使汉帝国强盛的一位主要奠基者,他在执政时期,尤其注重道德教化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他主张废除严刑酷法,取消连坐、肉刑等法律,推行仁政。当时有些官员反对,认为百姓不能自律,所以才用刑罚来约束他们,制定严厉的刑罚就是要让百姓心存畏惧,使他们不敢触犯法律。汉文帝反驳说,治理百姓的根本目的是使他们向善,如果法律不能使人向善,反而激起民怨,那又有何意义。孔子曾经说过:“不教而杀,谓之虐。”也就是说,如果不先对人们进行道德教化、让他们知道做人的本分,就去对他们实行刑罚,这就是暴政。汉文帝自身谦逊自守,君臣上下以导致秦灭亡的弊政为鉴戒,论议国政讲究以宽厚为本。这种风气影响到全国,于是风俗归于笃实厚道,官吏安于自己的官位,百姓乐于自己的生业。所以,汉初虽然法制不完善,但是上行下效,民风向善,社会秩序稳定和谐。在汉文帝年间,甚至一年之内全国只审判了400多起案件,出现了停止动用刑罚的景象。
中国古代的国家治理虽然强调以德治为本,但是并不否定法治的重要作用,因为道德教化可以导人向善,而政令刑罚则可以阻止人们作恶。因此,在重视道德礼教的基础上,以刑罚作为补充,从而保证德政的更好实现,德主刑辅逐渐成为执政者治理国家的主要方法。
《唐律·疏议名例》中讲道:“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意思是说德政与礼制是统治与教化的根本,法律与刑罚是统治与教化的运用,这就好像黄昏与拂晓相继为一昼夜、春季与秋季相继为一整年一样,两者相互依存、相互配合、不可或缺。
另外法令的实行必须要做到“慎刑”。实施刑罚的目的是惩恶扬善,因此,刑罚要适中,不可繁多。因为“滥用刑罚的法令反而会生出更多的刑罚”,使刑罚像滚雪球一样越来越繁多。正所谓“法令滋彰,盗贼多有”(《道德经·第五十七章》),在老子看来,一个国家制定的法令越多、越严苛,盗贼反而会越来越多。实行刑罚的目的是为了达到不用刑罚,因此,刑罚的使用要谨慎,要敬畏生命。
唐太宗贞观年间,相州人李好德有间歇性精神失常,经常说一些荒谬的话,于是就惹上了官司。唐太宗命大理寺丞张蕴古调查审理这个案件。张蕴古调查后发现李好德确实有间歇性精神失常,便上奏唐太宗说:“李好德确实患有疯病,按照法规不应判罪。”唐太宗便答应了。但是张蕴古却把唐太宗的旨意私下里告诉了李好德,还跟李好德一起下了盘棋。后来,持书侍御史万纪便向唐太宗告发了张蕴古。唐太宗大怒,下令将张蕴古斩首于东市。过了不久,唐太宗对此事非常后悔,因为按照律令量刑,张蕴古的罪行并不应该判死罪,但由于自己一时冲动却处决了他。为了弥补自己的错误,避免以后再发生这样的事情,唐太宗当即下了一道诏书:凡是判处死刑的,即使下令立即处决的,也都必须要经过5次复奏才能执行。后来又补充道:京城各主管部门奏请处决死囚,应该在3天中重复上奏5次,其他各个州府也要重复上奏3次才行。由此,唐朝死刑复核制度得以确立,并一直被后代王朝所沿用发展。由于贞观年间用刑宽大公平,慎重适中,所以社会也安宁和睦,少有犯罪发生。史料记载,贞观四年(630年),全国范围内被判处死刑的只有29人,监狱和刑罚几乎就要搁置不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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