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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重义轻利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1月13日 阅读:325 评论:0

重义轻利

中国文化传统中秉持“义利之辨,义重于利”的价值取向。重义轻利是儒家文化的一贯精神。《中庸》讲“义者宜也”,把“义”看作是仁德的施行,是人类行为是否符合正道与正德的标尺。《周易·乾卦·文言》云:“利者,义之和也。”利,可分为物质之利和精神之利,一般指的是现实的物质利益。

对于“义”与“利”的关系,儒家主张把道义放在功利之上,并以此为最高价值标准。孔孟的“重义轻利”说,荀子的“先义后利”说,董仲舒的“正其谊不谋其利”说,程朱的“贵义贱利”说,王夫之的“以义为利”说等,其共同特点是:推崇和强调本性良心、道义公益的重要性,反对不仁不义、损人利己的个人私利。

孔子生活在新旧秩序剧烈转换、社会各阶层在道德意识与物资财货关系上分化加剧的时代,于是孔子重新提出“仁”的道德范畴,意在使“民有耻且格”,从而指导人们对义利关系进行取舍。孔子讲“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对于君子与小人的目标取向作了区分,实质就是以合义的道德作为标准来区分君子与小人。“君子”是弘扬仁义道德的模范,是修身成德之名;而“小人”是不仁不义之人,是违背仁义道德的规范以贪求富贵私利的邪恶之人。以此作为尺度,当子路问到君子是否“尚勇”的时候,孔子的回答是“君子义以为上。君子有勇而无义为乱,小人有勇而无义为盗”(《论语·阳货》)。这里的“上”是崇尚之意,“上义”也就是重义。孔子把行“义”作为判别行为是否恰当的尺度和准绳。

“义”在《论语》中出现24次,主要是作“应当”“正当”之意来运用,例如“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历史上有两则故事:一个是讲鲁昭公十四年(公元前528年),叔向“治国制刑,不隐于亲,三数叔鱼之恶,不为末减”。意思是说,叔向治理国家,制定刑法,不隐匿其亲人,三次指出叔鱼的罪恶,不因为是自己的亲人而减轻处罚。对此,孔子评价说:“义也夫,可谓直矣”,对于这种合于道义的行为大加褒奖,把叔向看作是正直的人。另一则故事,鲁昭公二十八年(公元前514年),魏献子在晋国为政,以贤能举徐吾、赵超、韩固、魏戊四人,以功起用叔向。孔子知道了魏子的举动,评价说:“近不失亲,远不失举,可谓义矣”,意思是魏献子待其近者不埋没与自己亲近而有贤德的人,待其远者不埋没受人举荐而有贤德的人,这可以称得上是符合道义了。在这两则故事中,孔子明确把“义”作为判别行为是否恰当的标准。行为是否合于“君子”,不是先天的禀赋,而是后天的养成。

“义”不仅体现在个人行为上,还体现在国家行为上,“国不以利为利,以义为利也”(《大学》)。孔子提倡“君子喻于义”,就是要推动社会各阶层从修身开始,在日常生活中能遵“仁”行“义”,而不被狭隘的私利所诱惑。对于朝中君臣等公职人员,孔子坚决反对管仲、季氏“僭礼”而行的不义做法,提出要“使民以时”“因民之所利而利之”,主张要充分考虑到民众的实际利益。《论语·颜渊》中记载:“子贡问政。子曰:‘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子贡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三者何先?’曰:‘去兵。’子贡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二者何先?’曰:‘去食。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在这里,孔子将“民信”放在了“足食”“足兵”之上,要求统治者能守“信义”而顾及民生。

孟子继承了孔子的思想。孟子所处时代,诸侯交相攻伐,上下交相争利,社会关系混乱不堪。针对时代的弊病,孟子进一步将义利关系揭示为“舍生而取义”,即“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行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孟子·告子上》)。当生与义二者发生矛盾、不可兼得的时候,人应毫无疑问地选择“义”。

孟子认为“义”来源于人的良心本性,孟子云:“恻隐之心,人皆有之”(《孟子·告子上》),“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孟子·公孙丑章句上》。这时的“恻隐之心”不是出于任何功利的目的,既非为了结交孩子的父母,也非为了获得一个好名声,这种超功利、超理智的本能的道德情感的发动,表现在个人行为上,就是义。

孟子所说的“恻隐之心”与“羞恶之心”“辞让之心”“是非之心”一起构成了人之四端,即人的良心或本心。进而孟子将“为利”还是“为义”作为区别小人与君子的价值判断和取舍去留的评判标准。他对伊尹协助商汤取得天下的做法很是赞赏,认为伊尹是以道义作为取舍原则的,只要是合道义,则应该“义”不容辞,即所谓的“取之有义”。对于如何达到“义”的标准,孟子认为,人只有通过自觉的修身养性的“求”才能达到“义”,人要找回“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是非之心”这四种人世间最为可贵的品质,才能求得“义”、符合“义”。

荀子提出了公义的观念,明确提出了“先义后利”“以义制利”的命题。荀子云:“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虽尧、舜不能去民之欲利,然而能使其欲利不克其好义也。虽桀、纣亦不能去民之好义,然而能使其好义不胜其欲利也。”(《荀子·大略》)荀子认为,“义”与“利”是人们兼有的东西,即便是尧、舜这样的贤君也不能去除人们追求私利的欲望,但是能够使他们对私利的追求敌不过他们对道义的爱好;即便是夏桀、商纣这样的暴君也不能去除人们对道义的爱好,但是能够使他们对道义的爱好敌不过他们对私利的追求。所以道义胜过私利的就是治理得好的社会,私利胜过道义的就是混乱的社会。虽说义利同时并存,但义利之间存在着何者为先、何者为主导的问题。只有“以义制利”,使人人向善的方向发展,才能保证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从而使整个社会各行各业都能得到真正的安定。荀子反对先利后义,把义作为人之所以为人的本质属性,强调了“义”作为区分人与动物的根本点。

秦汉以来,董仲舒承接孔孟思想,进一步强化了重义轻利的观点。董仲舒提出“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汉书·董仲舒传》),在人类行为上要求端正行为与目的的正义性,而不谋求功利,把义放在首位,首要考虑的是行为及目的是否适宜正当。人若有义,即使物质贫乏也能在精神上自得其乐,而若无义,即便富贵也不能持久生存。因此,人应当尚义轻利,以天下公义为先。义利关系不仅涉及公利与私利的关系,而且蕴含着人的本性良心与物质精神生活需求的关系。董仲舒认为合乎道义的利,并不与义相违背,实同于义,故宜名为义,而不必曰利。若不为论辩,则不必称利。

宋明时期,义利关系已经探求得比较清晰。邵雍将重义轻利上升到天下治乱的高度来看待。张载认为人之处事,义实为第一原则,至于生死则置之度外。“二程”特别重视义利之辩,认为“天下之事,惟义利而已”(《河南程氏遗书》卷十一),在处理义利关系问题上,认为不能兼得义利,极力反对个人的物欲私利。朱熹在二程的基础上提出“义利之说,乃儒者第一义”。陆九渊、王阳明主张贵义贱利,存理扼欲。

中国古代有很多关于“重义轻利”的故事。“冯谖焚券”记载:孟尝君派门客冯谖到封地薛邑去收债,临行前冯谖说收回债再买些家里所缺少的东西。冯谖到了薛地,与还债的百姓合验债券之后,便烧掉了那些债券,然后一路马不停蹄地返回齐国。孟尝君很惊奇他回来得这么快,问收债后买了什么,他说买回了家中所缺少的“义”。一年后,孟尝君不被重用,只好前往薛邑,当地百姓扶老携幼步行百里之外前来迎接。这时孟尝君对冯谖说:“先生替我买‘义’的价值,终于在今天见到了!”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孟尝君开始的确损失了债券之“利”,但却得到了百姓真心的拥戴之“义”,对孟尝君来说这就是最大的利了。正是在传统文化义利之辩的理念下,中国出现了汉代张骞出使西域、唐朝“丝绸之路”的繁盛,和郑和七下西洋而不霸的佳话。

重义轻利论在中国传统伦理文化中一直是主流。无论是孔子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子的“舍生而取义”,荀子的“以义制利”“先义后利”,董仲舒的“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或者宋明礼学的“义利之辩”,中国自春秋至明清,占统治地位的一直是孔孟儒家的重义轻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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