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刘宰字平国,金坛人,宋光宗绍熙元年(公元1190年)举进士。刘宰任泰兴令时,相邻的县有一个人向泰兴县境内的一户人家租用耕牛,租户与牛的主人家有亲戚关系,一次牛的主人家办丧事,租户乘机偷走了租牛的契约。过了一段时间,牛的主人的儿子向租户要租子,租户说:“你的牛早就卖给我了。”不承认牛是租来的。牛的主人的儿子年年向官府上告,但没有租牛的契约作证明,再加上租户不是本县人,对案子也就不过问了。到了刘宰任县令时,牛的主人的儿子又向官府提出控告,刘宰说:“牛这件事已经过去了10年,怎么一下子就能把牛断给你呢?”刘宰于是找来两个乞丐,把事情的始末告诉他们,又以其他事为由把这两个乞丐抓起来,进行审讯,乞丐假称自己偷了耕牛,并把耕牛卖给了租户这一家。于是官府带着乞丐去租户家查验。租户说:“我的牛是从某户人家租来的。”乞丐坚持说是自己卖给他家的,租户只得把偷来的租牛契约拿了出来。刘宰得到了租牛的契约,租户再也狡辩不过去了。案情清楚了。刘宰把牛判给了原来的主人,还要租户归还这10年牛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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