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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刑书》和铸《刑鼎》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31日 阅读:223 评论:0

随着春秋时期的社会变动和阶级关系的变化,各诸侯国的法律制度也相应发生了变化,这便是成文法的公布。这是新兴地主阶级和奴隶主贵族斗争和较量的法律成果,体现了正在逐渐形成的新的生产关系的趋势和新的阶级势力在政治和经济上的要求。奴隶主贵族的残酷统治,不容许颁布规定犯什么罪处什么刑的成文法。新兴地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阶级利益,一定要对不符合他们利益的法律制度进行改革。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作《刑书》,这是最早公布的成文法。子产把《刑书》 的法律条文铸在礼器铜鼎上,“以为国之常法”,让大家都知道,使旧贵族不能再垄断法律。《刑书》一经铸鼎公布,就遭到晋国贵族叔向的猛烈攻击,认为“国将亡,必多制”,反映了旧贵族对新制度的恐惧。子产有力地驳斥说: “吾所以救世也!”他论证说,社会变动了,法律制度也必须跟着改变,没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后来,邓析又按照当时郑国情况,于公元前502年编了一部成文法。由于邓析不当政,无力把法律条文铸在刑鼎上,只好写在竹简上,故称为《竹刑》。他还提出了“事断于法” 的法治思想。由于《竹刑》触犯了旧贵族的利益,邓析最后为郑国贵族驷颛杀害。然而,《竹刑》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还是在郑国施行了。

刖俑人方鬲 西周

此件青铜器下部的门上铸有受刖刑的奴隶。

公元前513年,继郑国之后,晋国的新兴地主阶级代表赵鞅和荀寅,又把前执政范宣子所制定的刑法铸在鼎上予以公布,史称 《刑鼎》。这部公开的刑书比子产的《刑书》更激进,因此受到政治上保守的孔子的反对,孔子认为:“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贱无序,何以为国?”这是说,法律一旦让百姓都知道,宗法奴隶制的统治秩序就要被打乱,国家将不成其为国家,这是绝对不能容忍的。作《刑书》和铸《刑鼎》,公布成文法,实质上是对周礼和奴隶制法律秩序的否定,打破了奴隶主贵族“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专横统治,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这在古代法制史上是具有重大意义的进步事件。以后,各诸侯国纷纷制定成文法,如楚国制定了《宪令》,燕国制定了《奉法》,韩国制定了《刑符》,赵国制定了《国律》,魏国制定了《法经》,秦国制定了《秦律》,等等。其中,以魏国的李悝在大约公元前407年编成的《法经》最有代表性,法律条文规定得最为完备,可以说是集各国立法之大成。这部法典后来为秦汉法律所吸收,对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影响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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