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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彻——夏商周的租税制度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31日 阅读:203 评论:0

贡、助、彻是夏商周时期实行的一种租税制度。《孟子·滕文公上》记载 “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但贡的起源较早,在原始公社末期,公社首领已部分地靠公社成员缴纳的贡物如家畜、谷物等来生活。阶级和国家产生以后,贡税更成为居民的一种固定和强制性的负担。据称,当时的天子分配全体人民从事九种职业,随后根据人们的不同职业,分别规定其应向统治者贡纳的物品,而且对地税税率作了规定: 距王城近的负担劳役多,故地税轻; 距王城远的负担劳役少,故地税重。还相传 “禹平水土,定九州,四方各以土地所生贡献,足以充宫室,供人生之欲”。这种根据土地状况不同或随乡土所宜的贡纳制度,在夏代已经存在当是可能的,但是否如孟子所说都是“五十而贡”,尚难断定。

“助”是驱使农夫耕种公田的一种租税制度。通常认为,助法是以井田下 “公田” 和 “私田” 的划分为前提的。农夫自耕其“私田”,以维持自己及 一家的生活; 共耕“公田”,为公社共同体或统治者、剥削者提供剩余产品。殷代和西周都实行过与井田制相联系的助法,但不一定就是孟子所说的“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

“彻”的含义,今人对其解释很不一致。一般认为《诗经·大雅·公刘》所说“度其隰原,彻田为粮”,是周行彻法的开始。周宣王征服南方谢人后,仍实行此法。不过彻法大致在王畿和各诸侯国内实行。西周时期有国、野的划分和对立,作为征服者的周人主要居于国中,被征服者则主要聚居于野鄙。在这样的状态下,“清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那么,落脚野鄙之人行的是助法,居住国中的周人则行的是彻法了。如果是这样,助法和彻法在当时是并行的,但两者有区别: 助有公田、私田,由民共耕公田、服劳役;彻则无公田、私田之分,由民自耕其田,交纳部分实物。

由于学术界对夏、商、西周的社会性质、土地所有制和阶级关系有不同看法,因而对贡、助、彻的性质也有争论。主张西周是封建社会者,认为“助” 是劳役地租,“彻”是实物地租; 主张西周是奴隶社会者,认为“助”是一种奴隶制的剥削形式。而有些认为殷周实行土地国有制的人,则说“助”、“彻”是地租和赋税的合一,既是地租,又是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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