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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的立法与司法制度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31日 阅读:96 评论:0

辛亥革命以后,建立了南京临时政府,并在孙中山主持下,于1912年3月公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是中国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法典。但在袁世凯及帝国主义、地主买办阶级的破坏下,这部《临时约法》很快名存实亡。1912~1928年的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先后颁布了《中华民国约法》和《中华民国宪法》,但这些法典不是一纸空文,就是贿选的政治欺骗。北洋军阀政府颁布了一系列反动刑事法规,如《戒严法》、《惩治盗匪法》、《治安警察法》等,都是保护地主、买办阶级利益,镇压和剥削劳动人民的法律工具。1925~1927年大革命时期,广州和武汉的国民政府制定了许多革命的政策和法令,第一次揭示了人民民主的法制原则,但随着蒋介石、汪精卫叛变革命,这些法令随即化为泡影。1927年国民政府建立以后,颁布的许多法律成为国民党独裁统治的重要工具。除1931年颁布《训政时期约法》外,国民政府还在1936年5月公布了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五·五宪草》),民法、刑法、商法、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也先后陆续公布,此外还制定了许多单行法则,建立起“六法”体系。为配合反共围剿而颁布的法规有《惩治盗匪暂行条例》、《暂行反革命治罪法》、《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共产党人自首法》等。抗日战争时期,又颁布了《国家总动员法》、《惩治汉奸条例》、《共产党问题处置办法》、《防止异党活动办法》等。这些反动法律都以维护国民党反动独裁统治为目的。

广州中山纪念堂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政府一方面实行“宪政”召开国民大会,在1946年11月通过了蒋记独裁的《中华民国宪法》; 一方面加紧镇压日益强大的共产党,又颁布了 《兵役法》、《戡乱总动员令》、《动员戡乱完成宪政实施纲要》、《戒严法》、《维持社会秩序暂行办法》、《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法》、《特种刑事法令组织条例》等。国 民党一党行使立法权,凡 国家最重要的法律,或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制定颁布,或直接由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议决公布。特别法规尤其是刑事特别法规层出不穷,这是国民党的反共政策在法律上的表现。1928年3月公布的《中华民国刑法》,以“内乱罪”、“危害民国罪”针对共产党的反抗斗争,在“ 保 安处分” 的名义下 ,用集中营、反省院等形式对付共产党人和革命者。

在司法制度上,国 民党政府实行秘密审判制度,以便于法西斯专政的恐怖镇压。在刑事诉讼中严格限制被害人的自诉权利。除了军事镇压和法律强制外,国民党政府还建立庞大的特务组织,让特务参与司法审判活动。由蒋介石批准建立的 “国民党中央调查统计局”(“中统”)和 “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军统”)等特务系统,可以撇开司法和检察机关,不要任何法定手续,就可以逮捕、审讯和暗杀共产党人和民主人士。特务组织不仅插手“反省院”和“感化所”,还设置遍及国民党统治区的秘密监狱,设立自己的法庭,以各种酷刑对付共产党人和革命者。在美国支持下,还在1943年成立了“中美特种技术合作所”(简称 “中美合作所”)。国民党政府的这些作为,完全戮穿了其刑法典中所谓严禁“法外侵扰” 规定的虚伪性,证明了它事实上不顾一切地实行着“法外制裁” 的法西斯特务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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