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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的建立与共和政体的尝试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31日 阅读:112 评论:0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各地纷纷响应,并且竞相宣布独立,组织临时革命政府。11月8日,首先起义的湖北都督府通电各省,请派全权代表协商建立全国临时革命政府的事宜,11月30日议定并颁布了《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2月2日革命军攻克南京后,各省代表迁往南京继续新政府的组织工作。1912年1月1日,一个崭新的国家——中华民国在南京正式宣告成立,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并且陆续组织建立了议会、行政机构等各种组织。辛亥革命的成功不仅标志着清王朝的灭亡,以及自夏以来数千年代代相传的王朝体系的终结,而且宣告了一个全新的政体——共和国的诞生。同年3月11日制订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进一步明确地提出了中华民国的主权属于全体国民,全体国民不分种族、宗教,一律平等地享有各种权利。制定出了一套以大总统为国家元首,下设立法机构(国会参议与众议两院)、行政机构(国务总理及其领导下的国务院与各部),以及司法机构的三权分立体制。

1912年4月临时政府迁都北京,次年10月10日袁世凯正式就任大总统。从1913年至1928年,中华民国政权便掌握于以袁世凯为代表的北洋军阀手中。在不断内战的动荡之中,国家组织与政府机构自然也随之不断地变化着。北洋政府时期先后更换了七位总统或国家元首,国务总理竟换了30多人,组织了两届国会,召开了数次会议,还编制过四部宪法,整个中央政局始终围绕着总统的人选与国会的组织无休止地进行着权力的分配与人事的变更。1917年9月1日,由于不满于北洋军阀无视既定的宪法、随意操纵政府的行为,在孙中山等人的倡议之下,部分国会议员及其他各种政治势力的代表南下广州,组织了“护法”军政府。1925年7月1日,广州军政府正式改称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并且明确了国民党对它的领导地位。次年7月,国民政府兴兵北伐,终于结束了北洋政府的军阀统治。

1927年4月18日,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右派在南京成立了国民政府。次年12月29日,张学良宣布东北“易帜”,服从南京国民政府的统治,至此,军阀混战的局面初步结束,中华民国再度“统一”。按照国民党遵循的理论,统一全国只意味着军政时期的结束,接下来要在国民党的指导下实行训政,然后才能过渡到民主宪政。1928年10月3日,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通过《训政纲领》,25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又通过《中央政治会议暂行条例》,规定在训政期间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则由中央政治会议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代行其权力,而中央政治会议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监察委员、国民政府委员,以及其他为国民党服务10年以上富有政治经验的委员组成; 委员们推举1人为主席,再由主席任命秘书长1人,秘书3人。在此之下,政府组织采取了五权分立的原则,即设立立法、司法、行政、考试、监察五个各自独立的机构负责日常的政府管理工作。这一新体制一经确立之后,便没有多大的变化。直到1939年1月29日,鉴于日本的入侵及全国抗日运动的兴起,又设立国防最高委员会以统辖全国的政治权力。

1947年元旦,国民政府正式颁布了《中华民国宪法》。次年3月29日至5月1日,召开了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总统、副总统及新的政府机构。国民党声称这表明了训政时期的结束与宪政时期的开始,是“还政于民”之举。国民大会选举出了总统、副总统,作为国家的正副元首,而同时仍然设立五院,分别管理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诸方面事务。实际上此时国民党的统治已濒临崩溃了。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宣告了一个新时代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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