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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明两代杂泛差役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31日 阅读:115 评论:0

元、明时期除正役之外,还有许多杂泛徭役,并形成为一种制度。杂泛差役主要是征发人民从事官舍的造作、河渠的修理、城池的修建、官物的递运等。元代前期,杂泛差役由汉人和南人中的民户承担,还有一部分派发给色目人中的民户役差,不少名目的民户则享有免役特权。这既不合理,也为其他名目的民户设法避役打开了通道。许多民户为了减轻负担,或析户或诡寄,想方设法逃脱役差,使杂泛差役很难落实。为了改变这一局面,使所派差役不致虚空,元政府于大德七年(1303年)发布诏令,规定原先不当役的军户、站户、匠户、打捕鹰房户和投下户,也一律当役。由此,杂泛差役普遍化了。元、明两代,杂泛差役的差别是根据资产厚薄、丁粮多寡而定的。元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颁布的《至元新格》规定: 根据民户贫富情况,按人丁多少,开具姓名,编定差科簿,作为编发力役的依据。差役的编发标准是 “各验丁产,先尽富实,次及下户”,应役对象主要是地主和一部分富裕的自耕农。

明代的差役编发标准与元代相同而更细。它按赋役黄册所定民户的三等九级分别编制,使这些不同等级的人丁从事不同内容的不定期的各种力役。具体办法是,凡遇徭役,发册验其轻重,按照所分上中下三等人户当差。此类杂泛差役,名目繁多。按服役对象,可分为京役、府役、县役及王府役;按服役性质,可分为官厅差遣之役(如皂隶、门子、斋夫、膳夫等),征解税粮之役(如解户、贴解户、巡拦、书手等),仓库之役(如库子、斗级、仓夫等),刑狱之役(如弓兵、狱卒、禁子、防夫、民壮等),土木之役(如民夫、柴夫、闸夫、坝夫、浅夫等)。随着统治机构的庞大,杂泛差役的征发在明代也日益频繁,所以逃避差役的现象日增。为了防范这种情况日趋严重,正统二年(1437年)江西佥事夏时根据知州柯暹的《均徭册式》,创立了均徭法并在江西实行。以后时废时立,到弘治元年(1488年)得以在全国普遍推行。均徭法的主要精神是核查岁额差役,于丁粮多的人家编派本等差役,贫困下户、逃亡人户听其空闲。具体办法是以人丁、税粮(即丁粮)多寡为基准设定户则,均派杂役。丁粮多者为上户,编重差;次者为中户,编中差;少者为下户,编下差。一户或编一差,或编数差,也有数户共编一差,轮差次序常和里甲同时排定,十年或三五年一次。服役期在里甲正役满后的第五年。这种力役,在元明两代,一般都无明确规定服役的期限,各级官吏往往任意签发,毫无限制。如明代,除了均徭法之外,又有砍薪、抬柴、修河、修仓、运料等临时杂役编签;而且,这类力役主要由中下等人户承担。对于可以借机把持地方、鱼肉乡里的里正、主首等役,地主豪强则千方百计营求;若是无利可图的差役,则用投充或诡名析户的方法逃避,将差役负担转嫁于他人。至于库子、仓官等,因其既无利可图,又极易出现亏空,所以上至大户,下至自耕农,皆设法躲避。明正统(1436~1449)以后,一条鞭法实行,杂役折银,按丁地编派,随秋粮带征,这种情况得以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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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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