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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四等人制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31日 阅读:98 评论:0

13世纪,蒙古族杰出的政治家、军事家忽必烈以其雄才大略,夺取中原,创立元朝,统一全中国,结束了300多年来中国大地上南北对峙状态。蒙古族所创立的元朝政权在中原地区持续了近1个世纪。在此期间,元朝的蒙古族统治集团制定和实施了一套较为全面的统治各族人民的政策,其中之一就是根据民族不同与被征服的先后次序,将全国各族人民分为四个等级:第一等级为蒙古人,指原居住于大漠南北的蒙古族各部落,包括兀鲁、忙兀、克烈、札剌亦儿、塔塔儿、斡亦剌等部,代表征服者和统治阶级。地位最高,享有特殊权益。第二等级为色目人,主要指天山南北及葱岭以西的回回、畏兀儿、康里、阿速、秃八、唐兀、哈刺鲁、吐蕃等西北地区各族及从中亚、东欧来到中国的人,其中以回回人居多。色目人文化程度较高,善于经商理财,又多远道来自中亚等地,在中原不易作乱。对蒙古统治者来说,这些人可供驱使而不致构成威胁,因此所受待遇仅次于蒙古人。第三等级为汉人,概指淮河以北原金朝统治境内的汉、契丹、女真、渤海、高丽等族及较早被征服的四川、云南两省人。第四等级为“南人”,又称蛮子,指最后为元朝所征服的原居住于南宋境内的各族人民。汉人与南人中绝大部分为汉族,元朝所统治的主要就是这人数众多、具有悠久历史文化与发达农业经济的汉族,将汉人人为地分成两个等级,目的是分而治之,便于统治。

上述这四等人在法律上的地位,政治上的待遇和经济上的负担,都有不同的规定。蒙古人地位最高,色目人次之,汉人又次之,南人地位最低。在整个元代,汉人、南人受到多方面的不平等待遇。与蒙古人、色目人相比较,政治上的民族差别极为明显。例如在用人制度上,早在元世祖忽必烈时就明文规定,丞相之职不用汉人,只用蒙古族功臣,次于丞相的官职也由蒙古人、色目人担任。军机重务不许汉人参与。事实上,元代无论中央还是地方,重要官职,都由蒙古人担任,汉人与南人无权过问。在法律上,不同人等宽严不同。元代明令禁止汉人聚众与蒙古人斗殴,如果蒙古人殴打汉人,汉人不得还手。蒙古人因争斗殴打汉人致死者,受鞭打与罚款,无需抵命;汉人、南人打死或殴伤蒙古人,则不问情由一律处死。同样犯盗窃罪,汉人、南人要刺字,蒙古人、色目人则可免却刺字。元律还规定,汉人、南人犯法由刑部断决;蒙古人、色目人犯法,由特殊法律——大宗正府审理。遇有重大刑事案件,最后裁决权属于蒙古族大臣。在元代科举考试中,民族等级差别也是明显的。蒙古人、色目人的考试科目比南人和汉人少,而在录取名额上却优于南人和汉人。蒙古人和色目人为一榜,南人和汉人为另一榜。凡此种种,说明来自草原的蒙古游牧民族,其贵族集团由于是以军事征服手段将各族人民置于自己统治之下的,因此,它要依靠民族特权来保证并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有意识地将人数、经济文化水平都远胜于蒙古人的汉族人置于受压制的地位。与此同时,为了更加有效地施行统治,蒙古贵族集团让汉族中的一小部分的地主,也参与了对全国人民的统治。元朝的民族等级制度,是蒙古族统治集团以征服者自居,实行民族歧视和压迫政策的具体体现。这种做法必然造成严重的民族隔阂和矛盾,导致被压迫民族的强烈反抗。整个元代,各族人民的反抗斗争此起彼伏,最终使得蒙古族统治者无法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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