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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的法律制度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31日 阅读:94 评论:0

元朝是蒙古族成为统治民族时在中国建立的朝代。元世祖忽必烈至元八年(1271年)改国号为大元,正式建立了元朝,同年即下诏编纂法典,以适应大一统的蒙汉大地主阶级联合专政的封建国家的需要。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颁布《至元新格》,这是元朝颁布的第一部法典。至治三年(1323年)又编成了元朝另一部重要法典《大元通制》,稍后又颁布《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即《元典章》,主要是有关政治、经济、法律、军事的圣旨的汇编。元朝法律受两宋编敕影响很深,还重视判例的作用,结果造成“有例可援,无法可守” 的情况,法律制度十分紊乱。

《窦娥冤》插图

蒙古族统治者代表的是落后的游牧生产方式和相应的文化形态,虽然在汉族地主阶级的影响和帮助下逐步向封建化发展,但总体上的落后性仍给中国社会带来消极影响,这也造成元朝法律以民族压迫和歧视为特征的落后性和残暴性。其具体表现是: 第一,公开宣布各族人民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地位。元初就在法律上把人民分成四等: 蒙古人为一等,色目人(西夏、回回、西域人)为二等,汉人(原来金国统治下的汉人和契丹、女真人)为三等,南人(南宋统治下的汉人和西南地区的各族人民)为四等。法律规定汉人等被蒙古人打不得还手,汉人打死蒙古人立即处死。蒙古人犯轻罪不得拘捕,即使犯死罪蹲监狱也享受特殊优待。法律还规定,严禁汉人、南人私藏武器,不许习武集会,甚至连打猎和夜间点灯都一律禁止。第二,元朝法律扩大了蒙古贵族对奴隶的占有,加强了人身依附关系。元朝法律称奴隶为奴、奴婢或驱口,规定奴隶的子女永为奴隶,并且用籍没妻子儿女的办法扩大奴隶队伍。奴隶反抗主人、杀主人或奸主人妻女,要 “具五刑” 或凌迟处死,而主人杀奴婢仅与私宰牛马同罪,奸淫奴婢妻女不算犯罪。地主可以任意买卖佃户,与买卖驱口无异。元朝法律制度上的这种变化,是历史的倒退。第三,强化宗教和僧侣的特权地位,各级僧侣受法律的特殊保护,这是以宗教辅助蒙古族为主的封建集权统治。第四,用刑残酷、野蛮,恢复了多种曾废除的肉刑,还沿用了凌迟等酷刑。审讯时以 “酷法虐人”,法外用刑惨刻,“任意而不任法”。如至元十九年(1282年)大都(今北京)人民打死了官僚阿合马,被捕者遭到“皆醢(剁成肉酱)之”的酷刑,甚至先被剥皮。元末社会危机重重,为扑灭人民的反抗,元统治者甚至下令要杀光张、王、刘、李、赵五姓汉人。元代戏剧家关汉卿写的杂剧《窦娥冤》,通过主人公窦娥之口,愤怒控诉元代社会中“官吏无心正法,百姓有口难言”,“衙门从古向南开,就中无个不冤哉”,真实地反映了元代法律制度的无比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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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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