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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均田制对应的租庸调制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31日 阅读:119 评论:0

经过隋末的大动荡,唐初人口锐减,土地大片荒芜,唐王朝为了恢复农业生产,于公元619年,即李渊称帝的第二年,制订了租庸调制。5年以后,与均田制同时颁布执行。这种制度以丁男授田百亩为前提,所以它的基础是均田制。史书上说,唐朝的赋役办法是“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所以称租庸调制。此制规定每丁纳租2石,绢2丈,绵3两,此外不得横征暴敛。武德七年(624年)四月又颁布新赋役令,规定: 每丁纳租粟2石; 调则随乡土所产,每年交纳绫(或绢、絁)2丈,绵3两,不产丝绵的地方,则纳布2丈5尺,麻3斤; 丁役20天,若不役则收其庸,每日折绢3尺。如果政府额外加役,15天免调,30天租调皆免,正役和加役总数最多不能超过50天。赋役令还规定:遇有水旱虫霜为灾,十分损四以上免租,十分损六以上免调,十分损七以上,课役俱免。这就是租庸调制的主要内容。以后虽不断修订,增加了一些新内容,但上述基本内容一直未变。唐朝赋役令还特许王公、贵族、官僚按品级占有大面积的永业田,而不负担租庸调。六品以下、九品以上的中下级官吏只免除其本人的课役。征发课役的原则是,先富强,后贫弱,先多丁,后少丁。唐律禁止官吏在征发课役时违法或不均平,但一般农民往往不能保证受田百亩,却要按上述规定承担赋役。租庸调由县尉负责征收。庸调绢每年八月开始收,九月从州运往京城和指定地点;租则根据各地收获的早晚进行征收,十一月开始运送。一般是好的东西和距京城近的物产地的物产运往京城,送交司农、太府、将作、少府等寺监。粗重之物以及物产地距京城远者,则送交边军或都护府以供军用。

应该说,租庸调制有许多弊端,但在它的执行期间,对唐王朝的财政所发挥的作用是积极的。据当时人估计,天宝年间纳租庸调的课丁约有820余万,共输粟1260余万石,绢740余万匹(1匹等于4丈),绵185万余屯(1屯等于6两),布1605万余端(1端等于5丈)。租庸调以人丁为本,不论土地、财产多少,都要按丁交纳同等数量的绢粟,是建立在唐初自耕农大量存在,并且都占有一定数量土地的基础上的一种赋税制度。但承受租庸调的农户除有关赋役外,还有户税(按各户资财分等别纳钱)和地税(按地亩纳粟),这对纳租庸调的农户无疑是重复征课,因此农民因负担沉重而日益破产的现象渐趋严重。唐高宗、武则天以后,直到唐玄宗统治期间,土地兼并日益发展,农民沦为地主佃户的事例已很普遍,租庸调制与当时的土地占有情况日益不相适应,而且,与租庸调制对应的均田制从开始就没有保证能百亩授田,土地买卖之风又使均田制趋于瓦解,所以到了天宝(742~756)年间,“丁口转死,非旧名矣;田亩移换,非旧额矣;贫富升降,非旧第矣”。天下户籍又久不更造,甚至戍边死亡者也不被除籍,户部按旧籍征敛租庸调,地方政府就把虚挂丁户的租庸调均摊到没有逃亡的贫苦农民身上,迫使更多的农民逃亡,租庸调制无法继续实行。安史之乱后社会经济遭到很大破坏,均田制至大历(766~779)年间已基本废弛,所以租庸调法到了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实行两税法时,也正式宣布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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