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唐朝均田制破坏后,原来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大多被豪强地主占有。到了北宋,国家直接控制的土地已很有限。称之为官田的官庄、屯田和营田,在整个土地占有形式中不占重要地位,官僚和豪强大姓(如官户、形势户)占有的庄田,占主要地位。以赵匡胤为首的统治集团建立北宋政权以后,又放手让官僚地主占有土地,官僚地主的庄田膨胀更为迅速。除去豪强大姓外,一批经商致富的大商人,则以大量的资金购买土地,成为国家新崛起的大土地占有者。上自宰相,下至各级地方官,无不经商谋利,兼并土地。那些放弃军权的高级将领如石守信等人,则依仗占有田地的特权,也挤入大肆兼并土地之列。到宋仁宗时,全国已有7/10的垦田落到官僚地主手中。他们在自己的田庄上建筑宽大的屋舍,强迫佃户寄住庄上,私蓄兵器,建立武装。大姓豪族的一个大田庄就是一个大村落。宋仁宗时衡州大姓尹家,占田就达1000顷。庄田成为北宋土地占有的主要形式。官僚、地主、商人无限占田,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则倾家荡产。占田者又明里暗里地逃避赋税,造成国家财政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北宋政府不得不下令: 公卿以下官员占田不得超过30顷。然而这种限制不可能生效。在这种社会矛盾状况下,出现了一种宗族土地所有制土地形态——族田义庄,它起到了缓和矛盾的作用。
族田义庄创始于北宋范仲淹。宋仁宗皇佑二年(1050年),范仲淹在苏州长洲、吴县置田40余顷,将每年所得租米,供作各房族人衣食、婚嫁和丧葬之用,始称“义庄”,又称“义田”。义庄、义田是族田的一种。族田分两种,一种是由一个家族拨出 一部分土地,征收地租,作为该家族祭祖开支的祭祀田,也叫祭产、祀田。这种祭祀田 一般数量不大,但极为普遍。一种是由族内为官者、殷富者捐置或者合伙捐置,用以接济贫穷、赈恤孤寡、帮助族人读书应试的赡族田。这类族田就是义田、义庄。义庄原指掌管族田及租米分配的机构,后来不加区别,义庄和赡族田成为一个族姓土地的通称。范仲淹置义庄亲定规矩13条,规定各房5岁以下男女,每人每天给白米1升,冬衣每人1匹,5到10岁减半。族人嫁娶、丧葬,则分等发给现钱。以后,又规定义庄的经济管理有相对的独立性:尊长不得干预义庄掌管人依规办事,族人不得借用义庄的人力、车、船和器用,不得租佃义田,不得私自将义宅屋舍兑赁典当,不得占据会聚义仓。义庄不得典买本族族人土地。南宋时,范氏义庄田产逐渐增多。宋宁宗时,族人购置田产,另置“小庄”,以补义庄的不足。宋理宗时,义庄田产达3000多亩。
范氏义庄为宋代宗族置田开创了先例,从一个侧面为维护地主阶级族姓宗法统治树立了样板。继范氏之后,各地官员竞相仿效。北宋吴奎、刘辉、李师中、韩贽、何执中,南宋史浩、楼、张浚、刘渊、熊庆胄及陈德高等,无不购置义庄。这时的义庄田产不仅是为了赡养本族族人,而且扩大到培养本族士人和赈济本地贫苦百姓。宋以后,义庄更为盛行。直到清代后期,冯桂芬还陶醉于义庄的设置,说“千百族有义庄,即千百族无穷民”。但实质上,族田义庄是起着维护封建社会家族宗法制基础的作用的。
义田记 元 赵雍书此
碑记载了范仲淹置义田的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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