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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300年的北魏隋唐均田制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31日 阅读:154 评论:0

随着皇朝更替,土地制度也相应嬗变。北魏初始,一种自此垂世300年的土地制度——均田制开始出现。它从北魏太和九年(485年)政府颁布均田令后开始实施,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隋,到唐建中元年(780年)宣告废除。

北魏均田令脱胎于计口授田制度。它是当时北方人口大量迁徙和死亡,土地荒芜,劳动力与土地分离,所有权和占有权十分混乱这一特殊情况下的产物。其主要内容是:15岁以上男夫授露田40亩、桑田20亩,妇人授露田20亩。露田加倍或加两倍授给,以备休耕,是为“倍田”。身死或年逾70者将露田还官。桑田为世业田,不需还官,但要在3年内种上规定的桑、榆、枣树。不宜种桑的地方,则男夫给麻田10亩(相当于桑田),妇人给麻田5亩。家内原有的桑田,所有权不变,但要用来充抵应授倍田的份额。达到应授额的,不准再授;超过应授额的部分,可以出卖;不足应授额的部分,可以买足。贵族官僚地主可以通过奴婢、耕牛授田,另外获得土地。奴婢授田额与良民同,耕牛每头授露田30亩,一户限4头。凡是只有老小癃残者的户,户主按男夫应授额的半数授给。民田还授,每年正月进行一次。土地不足的地方有满15岁成丁应授田而无田可授时,以其家桑田充数;若仍不足数,则从其家内授田口已授额中匀减出若干亩给新授田者。土地多的地方,居民不准无故迁徙;土地不足的地方,可以向空荒处迁徙,但不许从赋役重处迁往轻处。土地多的地方,居民可以随力所及借用国有荒地耕种。园宅田,良民每3口给1亩,奴婢5口给1亩。因犯罪流徙或户绝无人守业的土地,收归国家所有,作均田授受之用,但首先授其近亲。地方守宰按官职高低授给职分田,刺史15顷,太守10顷,治中、别驾各8顷,县令、郡丞各6顷,不许买卖,离职时移交给接任官。北魏均田令是均田制的先河,以后各朝有过若 干变动。北周主要是取消倍田之名,应授额改为 一夫一妇140亩,单丁100亩;授田年龄改为18岁成丁授田,65岁年老退田。北齐河清三年(564年)重新颁布均田令,规定邺城30里内土地全部作为公田,按等差授给洛阳刚迁来的鲜卑贵族官僚和羽林、虎贲; 30里以外,100里以内土地按等差授给汉族官僚和兵士; 100里以外和各州为一般地区,应授田额与授田、退田年龄大致与北周同。奴婢授田人数,按官品限制在300至60人之间。隋代开皇二年(582年)令,丁男、中男的永业、露田授田额与北齐同。补充内容中突出的一点是官人永业田与品级相适应,自诸王以下至都督,最多授给100顷,最少40亩。此外,内外官按品级高下授给职分田,最多5顷,最少1顷。内外官署又给公廨田,以供公用。

敦煌出土的唐代户籍手册

内载户主全家成员及应受的田亩数。

唐代均田制在隋代基础上,明确取消了奴婢、妇人及耕牛受田,土地买卖限制放宽,内容更为详备,主要内容为: 丁男和18岁以上中男,各授永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老男、笃疾、废疾各给口分田40亩,寡妻妾30亩。丁男和18岁以上中男以外的人作户主的,则授永业田20亩、口分田30亩。民户原有的永业田,在不变动所有权的前提下,计算在已授田内,充抵应授的永业田、口分田额。有封爵的贵族和五品以上职事官、散官,可以依照品级请授永业田5顷至100顷。勋官可以依照勋级请授勋田60亩至30顷。道士授口分田30亩,女冠(女道士)授口分田20亩。僧尼授田与道士、女冠同。官户授田按百姓口分之半请授。工商业者在宽乡地区,可以请授永业、口分田,其数量为百姓之半(授田悉足的叫宽乡,不足的叫狭乡)。狭乡的人不准在宽乡遥授田亩。五品以上官人永业田和勋田只能在宽乡授给,但准许在狭乡买荫赐田充。六品以 下可在本乡取还公田充。永业田皆传子孙,不再收还。口分田死后入官,另行授受,但首先照顾本户应授田者。庶民有身死家贫无以供葬以及犯罪流徙的,准许出卖永业田;迁往宽乡者,准许出卖口分田。

唐朝均田制自开始颁行到废除,共推行了150多年。由于实行均田,一些离乡背井或无地少地的农民得以耕种一块土地,生活较为安定,对于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是有利的。在推行均田制的一个半世纪内,唐朝耕地增加了。唐玄宗天宝年间,全国垦田面积达到1430多万顷,以当时全国890万余户计算,每户平均160多亩。粮食产量也增加了。749年,全国各仓库贮存粮食总数达到9600多万石。均田制对唐前期经济的繁荣、政治的稳定都起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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