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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抚与清代地方行政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31日 阅读:99 评论:0

清代地方行政体制分为省、府(州、厅)、县三级,与明制大体相仿。省是地方最高一级的机构,但它的长官总督、巡抚的设置却十分混乱,或有总督,或有巡抚,或督抚并置,总督或督一省,或督二省、三省。总督俗称制台或大帅,其职责是总领军民文武之事,察举官吏,镇守一方封疆。清制总督例加兵部尚书或左右侍郎并兼有右都御史或右副都御史头衔,以便于统领军队并监察地方官吏。此外,清还由总督掌管某些重要的地方政务,如由河道总督、漕运总督分掌治河与漕运。巡抚俗称中丞,地位略低于总督,其职责为安抚百姓,考课群吏,兴利除弊。清制巡抚亦得例加兵部右侍郎并兼右副都御史头衔。督抚衙门有吏无官,凡事能自主决定,并且各自独立向皇帝负责。清晚期以后,督抚倾向于各自分治一省,两者之间统属关系无形间消失。督抚之下各省设立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布政使亦称藩司、藩台、方伯,管理民政,按察使亦称臬司、臬台,管理刑政司法,略与明同而权力却大大小于明时。此外,尚有提督学政一人,掌管一省教育行政事务。

军机处值房

由于省的辖境过大,政务十分繁忙,于是布政使、按察使便派出分守道、分巡道去省内某地办理提学、兵备、巡海、水利、屯田、驿传、盐法等事,称为道台。但道只是因时因事而设,还不是国家正式的地方建制,省之下的机构应是府。府设知府,掌管一府之政,从宣扬风化、征发赋役、考核属吏一直到审理诉讼、兴利除弊,都是知府的职责。其下设同知、通判分掌粮食、食盐、捕盗、江海防务以及农田水利等事。在首都顺天府则设府尹、府丞、治中等官。另据清制,省有直隶州、直隶厅,地位与府相同,而普通的州、厅地位则与县同。州有知州,厅有同知。府下设县,县有知县一人,掌管一县的行政事务,举凡赋役、刑狱、教化等事均由知县负责。其下设县丞,助理一县之政,主簿掌户籍、粮税、治安、水利等事,教谕掌一县教育及学校。知县的衙门内,另有众多的幕僚宾客与书吏,他们按吏、户、礼、兵、刑、工六房组织,分别办理各自相关的政事。县以下,则有保甲制度,即将天下城乡十户立一牌,十牌立 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无论赋役、捕盗,还是国家的政令推行,都不免借重于保甲。

邓廷桢像

与林则徐并肩禁烟抗英的邓廷祯时任两广总督,后与林则徐一同被革职,谪戍伊犁。

清代疆域辽阔而治理有效,这显然与它能够根据各边疆少数民族的不同状况采取不同的管理手段有关。清代对边疆地区的统治,大体上有以下几种方法: 一、派驻将军、都统、大臣统管军政与民政,主要设立于东北、北方、西北及西藏; 二、设立盟旗以及佐领,主要在东北及蒙古诸部; 三、实行伯克制度,主要施行于新疆维吾尔族地区; 四、推行土司土官制,主要推行于西南地区。考虑到这些地区政教及文化风俗的巨大差别,上述地区不仅建制特殊,而且行政、司法、税收等也与内地有诸多的不同,尤其是在官员的任命上,清政府并用当地部族首领与中央特派官吏,以便灵活从容地应付各地的复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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