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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滥觞——配合《周礼》的《吕刑》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31日 阅读:104 评论:0

人类社会随着私有制的产生和阶级的出现,作为阶级统治和压迫(有时是调和)的强制工具的国家和法律也出现了。中国史书记载了我国奴隶社会由于阶级统治和压迫而产生的法律,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阶级社会的标志之一。所谓“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正是这种社会变革表现在法律制度上的结果。在原始社会里,就有约束社会成员行为的习惯法,但不具有阶级压迫的性质。到奴隶社会就逐渐演变为带有强制性的“礼”,即所谓“礼制”。三代(夏、商、周)时就分别有夏礼、殷礼和周礼的奴隶制礼制。这种礼,实质上就是法,但又不完全等同于法。相传周公制定的《周礼》 就是调整奴隶主贵族的内部关系的产物,又是西周法律的重要渊源,许多内容具有法的性质。

《周礼》里规定有刑罚,但又包括了政治、经济、军事、宗教、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祭祀、庆典、工程等各方面的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内容很广泛。因此,后来又专门制定了 《吕刑》(相传作者为吕侯,故名)作为礼的补充,以礼为体,以刑为用,以礼治国,以刑保证礼治,相辅相成。《吕刑》相当于现今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周代的礼和刑是分别厘订、同时并存的,所谓 “礼不下庶 人,刑不上大夫”,表明礼和刑(法)还是有区别的,但两者联系密切,刑又是礼的组成部分。奴隶制时代的法律,主要是刑法,这也是《吕刑》的主要内容。奴隶主对奴隶的统治是靠刑罚、诛戮来保证的。《吕刑》记载,周公已制定有系统的刑罚体系,即五刑: 墨(又称黥刑,额头刺青)、劓(割鼻)、剕(砍脚)、 宫(又称椓刑、 腐刑或阴刑,男子割生殖器,女子幽闭)、大辟(斩首或绞杀),都是肉刑和生命刑。周代五刑有律条3000,墨刑1000,劓刑1000,剕刑500,宫刑300,大辟刑300。对所犯的罪行有怀疑而不能定案的,改处适当的罚金,如大辟有疑改罚铜6000两,宫刑3600两,剕2400两,劓1200两,墨刑600两。按理,如无罪应开释犯人,但《吕刑》又来个罪疑科罚的规定,这就把政治压迫与经济掠夺结合起来。夏、商、周三代社会制度相同,刑罚制度也一脉相承,只是周代较夏商二代更为完备和制度化。

以《吕刑》为代表的奴隶制刑法的一个特点,是多为不成文法,法律条文藏于官府,不向人公开,临时议罚。刑法只规定刑种,很少规定具体的罪行及其罪名。奴隶主贵族动用刑罚时,可以为所欲为,任意出入人罪,可以随时宰割被统治者。奴隶主贵族不愿意将刑法条文公之于众,也是出于这个原因。《吕刑》代表的奴隶主刑法的第 二个特点是,以残酷的肉刑来摧残人身,除上述五种肉刑的正刑之外,还有名目繁多的非刑,如腰斩、剖腹、挖心、断手、剜眼、炮烙、醢脯、活埋、脯辜、车裂、桎梏、鞭、扑、刵、戮尸、析、刳、剔等种种酷刑、甚至把人放在石臼中活活捣成肉酱,或切成肉片,极其残暴、野蛮,充分反映了奴隶制刑罚不把人(奴隶等)当人的残暴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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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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