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后期,由于冗官、冗政、冗军,国家的财政危机愈发严重。为了扭转这一积贫积弱的局势,时为三司度支判官的王安石,在嘉佑三年(1058年)上万言书给宋仁宗赵祯,以晋武帝司马炎、唐玄宗李隆基等人只图“逸豫”,不求改革,终于覆灭的事实为例,要求对宋初以来的法度进行全盘改革。但洋洋万言的意见书,没有受到宋仁宗的重视。年轻的皇帝宋神宗赵顼即位后,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急于想改变宋王朝积贫积弱的局面。熙宁初,王安石以翰林学士兼侍讲的身分,同宋神宗议论治国之道,深得宋神宗赏识。熙宁二年(1069年)王安石出任参知政事,次年,又升任宰相,于是开始了有名的熙宁变法。
王安石变法的目的在于富国强兵,他明确提出理财是宰相要抓的头等大事,同时又认为只有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才能解决好国家财政问题。因此在改革中,他把发展生产作为当务之急。为了变法顺利进行,在宋神宗的支持下,中央成立了一个制订新法的机构,叫做“制置三司条例司”。三司是中央的财政机关,包括户部、度支、盐铁,在三司之上设置这样一个立法机关,表明王安石的新法是以理财为中心的。
新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七个方面:①农田水利法。熙宁二年(1069年)十一月《农田利害条约》颁布,鼓励各地开垦废田,兴修水利。从1076年以后的六年间,全国兴修水利10700多处。②方田均税法。这是针对当时的田产不实、赋税不均的现象而提出的规定。税法规定每年九月由县官丈量土地,并依土质肥瘠分等定税额。据此查出了官僚大地主所隐瞒的田产,纠正了“有产无税”的弊病。③青苗法。各地政府在夏、秋未熟之前,借钱米给主户,收成之后加息十分之二还粮还钱。这一措施为防止豪强大姓乘农民青黄不接之急,索取数倍的高利而定。④免役法。免役就是由国家出钱雇人充役,按户等收免役钱,乡村四等以下户不纳。那些可以免役的官户,也要按定额的半数缴纳,称为助役钱。免役法具有如下几点重要变革: 一是前此承担诸类差役的诸户等在这项变更下,只出雇钱,不再应役,称为 “免役钱”。前此法定的不负担差役的各类人户,如官户、坊郭户、未成丁户、单丁户、女户和寺观,亦按户等高低交纳相当同等民户所出役钱的一半,作为官府雇人充役之用,这叫做“助役钱” 或者六色钱。免役钱和助役钱随夏秋二税分两次交纳。役钱征收的数量,则由各州县视当地需要的雇值多少而定,然后均摊给诸户等。除足用的雇值之外,为了防备灾荒欠搁,又多取二分,叫做 “免役宽剩钱”。二是衙前、户长等役不再差派; 变革后的耆长、壮丁“最为轻役”,仍 “轮差乡人”。耆长自第 一等、第二等户中轮差,为期一年,在应役的一年内,免去本户十五贯文的役钱。壮丁则自第四等、第五等有二丁以上的户中轮派,半年一替,应役期间也不出役钱。三是衙前等役则募三等以上税户充当。四是为使户等能根据实际变动情况进行调整,又命各州县坊郭诸户每隔三年、乡村五年,在农隙之日于所在地集合起来,检查物业多少,考核贫富状况,据以升降,官员们不得任意高下。这样,通过户等的升降,使役钱的征收达到相对的均平,不至于偏高偏低。免役法的施行,对于过去实行的差役法,是一种进步。⑤均输法。此法是为了纠正税收上的流弊。办法是由政府派出发运使,总管东南六路财赋,统一采购物资,防止富商大贾操纵。⑥市易法。此法是政府以100万贯作流动资金,控制商业贸易,调节市场物价。⑦保甲法。保甲法规定,乡村民户以10户组成一保,50为一大保,10大保为一都保,由地主充当保长、大保长和都保正。主客户有两丁以上的,都要抽一个为保丁,在农闲时进行军事训练。
宋神宗
变法触犯了大地主、大官僚的利益,两宫太后、皇亲国戚和保守派士大夫联合起来,共同反对变法。因此王安石在熙宁七年(1074年)第一次罢相。复相后得不到更多支持,不能把改革继续推行下去。熙宁九年(1076年)第二次辞去宰相之职,从此闲居江宁府。元丰八年(1085年)宋神宗病死,宋哲宗以10岁幼童继位,20年前曾经要求以免役法代替差役法的司马光抱笏登场,开始革除新政,恢复旧制。元佑元年(1086年)正月,司马光连上两道奏章,要求朝廷废除免役法,并在五天之内恢复了被替代的差役法。但是到了宋哲宗亲政的元佑八年(1093年)九月,免役法又取代了差役法。然而,这时的免役法虽被恢复,却变了质。恢复后的免役法申明: 凡元丰年间许可享有免役特权的宗室、贵戚等,仍继续享有这项特权。同时还扩大了特权享有者的范围。在制度上,免役法还发生了一项重要变化,就是将户长的雇钱给了保长,以保长督赋税。这就把保甲法和免役法搅混在一起,为后来的差役法再度泛起开了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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