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累世同居共财的大家庭,实行家产公有,平均分配,可谓孔子“不患寡而患不均”思想的继承和发挥。宋代的司马光曾将平均分配当作治家要领,认为只有一碗水端平,才会人人满意,各得其所。因此,有的人家连不值几个钱的水果也要彻底均分。这种风俗习惯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唐朝的法律就规定,如果兄弟二人分100匹绢,一人分到40匹,另一人分到60匹,分到60匹者即属多占10匹,多占者无论长幼尊卑都要被重责80大板,当时的术语称为“坐赃论减三等”。以后历代也都有类似规定。然而,共财均分制存在着不可克服的矛盾,例如家庭成员对财富积累的贡献不等; 分配者的失误和偏爱; 内部直系亲属之间的自私与排外等等,都会使均分无法真正实行。正是因为这些矛盾的存在,必然导致分家单过。具体到如何分家,则因时因地而异。一般是兄弟均分,未婚女儿也可以妆奁的形式获得相当份额。汉代的卓文君爱上司马相如,由于父亲不同意便与他私奔了,卓父得知后大怒道:“即使我不忍杀你,也绝不会分给你一分钱的家产。”可见卓文君是有家产继承权的。等到卓父后来消了气,一下子给了女儿100名奴仆、100万钱和许多其他东西。此外,只要寡妇不改嫁,同样可以继承丈夫的应得财产。不过,女儿出嫁或寡妇改嫁以后情况就完全不一样了,她们脱离原父家或夫家而成为另一家族系统的成员,就被当作了外姓人,外姓人当然无权分配和处置本家族的财产。可见,古代家产继承中的重男轻女,与其说是性别的不平等,不如说是家族之间的泾渭分明。在实际中,父权家长制下的家长可全权处置家产,无论他想怎样分,子女大多只能干瞪眼。汉代的刘, 虽是长子却不讨父亲喜欢,所以一分钱家产也没分到。按说,父亲死后理应首先由亲生儿子继承遗产,可是,如果儿子年幼懦弱或远在他乡,就很容易被叔伯等他人侵占,所以许多家长千方百计地加以预防。宋代有个人,死前立下遗嘱说,家产的十分之三给年幼的亲生儿子,十分之七给入赘的女婿。其子成年后不服,告到官府,官府就将他们的比例颠倒过来。入赘女婿争辩道“我岳父的遗嘱写得明明白白,你们为什么擅自更改?”主审官说:“你岳父真是个有心计的人啊!他其实是想多留些财产给亲生儿子,只怕年幼无知被你图财害命,才不得不对你虚与委蛇。现在他的儿子已经长大成人,是该还他心愿的时候了。”由此可知,古人为了保住维系家族的家产继承制,是何等煞费苦心、天机算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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