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自安史之乱后“王赋所入无几”。为了维持唐王朝的赋税收入,朝廷不得不推行新的赋税办法来代替名存实亡的租庸调制,于是就有了杨炎的两税法。杨炎是唐朝中期着名的政治家、宰相。公元780年,他看到“租庸之法,其弊久矣”,于是向德宗建议实行两税法。其实在此之前,关于赋税制已有多次试探性的或局部地区的改革。代宗广德二年(764年)就曾诏令天下户口,由所在刺史,县令据当时实在人户,依贫富评定等级差科,不准按旧籍账的虚额去摊及邻保。这实际上就是用户税的征收原则去代替租庸调的征税原则。此后又有几次关于田亩征税的命令,如大历五年(770年)规定,京兆府分夏秋二次并且按亩积和田地质量征税。夏税,上田亩税6升,下田亩税4升; 秋税,上田亩税5升,下田亩税3升。与此同时,在广德二年(764年)至永泰二年(766年)间已开始征青苗地头钱,按垦田面积,每亩征税15文。这些课税新原则不断推出,杨炎的两税法改制也就水到渠成了。两税法的主要内容是,“户无主客”,“人无中丁”,都要在现居住地建立户籍,按财产多少确定纳税等级。没有固定居住地的行商,一律在所在的州县,缴纳资产的1/30(后改为1/10)的税收,废去以前的租庸调和杂税,统一于夏秋两季征收。这是中国土地制度史和赋税制度史上的 一大变化,反映出封建国家由不同程度地控制土地占有变为不干预或少干预的原则。从此以后,再没有一个由国家规定的土地兼并限额,同时征收对象也不再以人丁为主,而是以财产、土地为主,而且愈来愈以土地为主。
两税的具体办法是: 将建中(780~783)以前正税、杂税及杂徭合并为 一个总额,称之 “两税元额”。将这个元额摊派到每户,分别按垦田面积和户等高下摊分。以后不管有何变化,各州、县的元额都不准减少。每年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不过六月,秋税不过十 一月。租、庸、杂徭悉省,但丁额不废。无固定居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的1/30征税。两税法把中唐极端紊乱的税制统一起来,短期内曾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民的负担。两税法颁行以后,唐王朝的财政状况曾经一 度得到改善。按照规定,自王公百官到普通百姓都要交税;流散他乡的浮户、荫庇于豪家的客户、往来经商的人,以前不纳租调的,这时也都要交税,从而扩大了纳税面。施行两税的头 一年,唐王朝的岁入大增。但是实行中的弊病也确实不少: 首先是长期不调整户等,这样就不能贯彻贫富分等负担的原则; 其次是两税中户税部分的税额是以钱计算的,而市面上的钱币流通量不足,不久就产生钱重物轻现象,农民要贱卖绢帛、谷物或其他产品以交纳税钱,无形中增加了负担,到后来比之定税时竟多出三四倍;其三是两税制下土地合法买卖,土地兼并更加盛行,富人勒逼贫民卖地而不移税,产去税存,到后来农民无法交纳,只有逃亡。由于这些弊病,两税法遭到当时很有影响的 一些人物的反对。但是他们拿不出更好的办法来替代它,因此这种税制仍然成为后来封建统治者所奉行的基本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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