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朝只存在38年(581~618),却是一个承前启后的重要朝代。隋文帝总结了魏晋南北朝以来封建立法的经验,对法律制度进行了较大的改革,在开皇三年(583年)统一全国前就制定了《开皇律》。《开皇律》继承了《北齐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传统,设刑律12篇500条,疏而不失。唐以后历代的刑律、篇章体例都沿用《北齐律》和《开皇律》。《开皇律》删除了魏晋南北朝以来的一些残酷刑罚,确定了五种刑名:一、死刑,斩或绞,废除了以前的枭首、车裂等酷刑;二、流刑,1000里,1500里,2000里;三、徒刑,自一年至三年;四、杖刑,600杖至100杖;五、笞刑,10至50。但《开皇律》又保护贵族官僚地主的特权,以“八议”的宽宥制度保护他们,即使犯了罪也“例减一等”,还可以用钱赎罪。对农民的反抗,则确定了谋反等“十恶之条”,这是北齐律法中“十条重罪”的继续与发展。《开皇律》在中国法律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
出土于敦煌的唐律残卷
唐朝法律基本上沿袭隋朝的法律,但吸收了隋末农民起义的教训,比隋朝更完善。唐高祖时,发布“宽大”令,蠲免隋炀帝时的苛法,制定了《武德律》53条新格,开唐朝立法之端。唐太宗时,又以隋《开皇律》为基础修订完成了《贞观律》12篇500条。唐朝制定法律最盛的时期是在唐高宗时,这时唐朝发展到高峰,于永徽二年(651)编成《永徽律》12篇502条。高宗还命大臣长孙无忌、李积等对《永徽律》进行注解,称为《疏义》。疏文和律文有同等效力,史称《永徽律疏》,后世称之为《唐律疏义》。传留至今的《唐律疏义》,是我国封建时代保存下来的一部完备的封建法典,代表了封建社会发展高峰时期法制建设的重大成就。它结构严谨,文字简洁,注疏确切,举例适当,以后历代奉为楷模,对亚洲其他各国法律的发展都有深远影响。如日本文武天皇大宝元年(761年)制定的《大宝律令》,就是以唐律为范本而修成的,篇名、次序、律文一如唐律,只是在某些方面略作修改而已。当时越南、朝鲜的法律也参照了唐律。开元二十六年(738年),唐朝还修成我国古代第一部行政法典——《唐六典》,在此以前,历代虽有行政性质的立法,但没有汇编成综合性的行政法典。自《唐六典》编纂以后,行政法从刑律中分离出来,自成为一个法律系统,中国古代从而有了刑法典和行政法典两大法典,标志着我国古代社会封建法律制度的完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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