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以后,主要有两种家庭组织形式,一是累世同居共财的大家庭,一是由许多个体小家庭聚族而居构成的家族制度。前一种形式是此前固有的,只是随着新型的选士制度——科举制的实施,早已打破士族和庶族的界限,其性质也发生了根本变化。在史书中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记载,陕西惠从顺十世同居,山西赵宁十世同居,安徽钟俊十一世同居,河南李士明累世同居等等。其实,在这种大家庭里,共同祖先的几代甚至十几代的子孙,数百口甚至上千口的成员一起生活,血缘关系逐渐疏远,内部矛盾日益激烈,最终家长感到难以控制,这种大家庭不得不趋于瓦解。例如清代东莞王作汉家原为大家庭,但他到了晚年则对弟弟说,人口太多,管理不易,不如分家单过,于是除将一部分家产拨作祀田,其余全部均分。他不仅与自己的兄弟分家,还把子侄辈的家产也彻底分清。所以,尽管统治者和许多士人都将大家庭作为理想的家庭组织形式,一再提倡,孜孜以求,但它始终未能占据社会生活的主流,通常是一些成长起来,另外一些又崩溃了,史书所载不过是时代的特例,实际上还是个体小家庭聚族而居构成的家族组织普遍存在。
宋初,家庭的主要组织形式是零散的独立的个体小家庭,各自为生,缺少联系,一般官僚地主都难以追溯自己的祖先,考究自己的宗族。小家庭的命运很容易随着宦海沉浮而动荡不安。为了克服小家庭的脆弱,同时又要避免大家庭的弊端,张载、朱熹等理学家开始构建家族制,并很快在社会上推行开来,成为其后元、明、清各代的代表形式。家族制的核心思想是“敬宗收族”,即由亲爱骨肉推衍到尊崇祖先,由尊崇祖先推衍到敬重同宗,再由敬重同宗推衍到团结族人,实质上是要利用血缘关系,笼络同一祖先的子孙,以求社会组织的牢固稳定。敬宗收族的主要方式就是建宗祠、置族田和修家谱,宗祠和家谱从精神上团结族人,族田从物质上团结族人。这样,个体小家庭便与同宗家族紧密地联系到一起,不仅有利于家族内部的生产协作和生活互助,也有利于调解家庭纠纷和家族矛盾,更有利于维护父权家长制,因为“如有不孝,族人公罚”要比父母亲自打骂厉害得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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