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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五等户制和农民的徭役负担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31日 阅读:134 评论:0

北宋建立之初,户籍制度极不健全,直至至道元年(995年) 下诏复造天下郡国户口版籍以后,才逐渐进入正轨,并建立起一系列制度。如按规定,每逢闰年,即推排家产、升降户等,重造一次户口版籍。造籍以县为单位,由县令、佐责成耆长、户长、乡书手上门登录核实各户税产、物力、丁口,定出户等,然后按户等的差别,分摊户税、地税等。而勘定户等又以主户为基础。主户为宋代户口中的重要一类,凡属有常产的税户,都划为主户。其中一小部分居住于城镇,称为坊郭主户,根据房产等的多少区分为10等。乡村主户根据常产的多少划分为5等。宋朝规定,每隔 三年、各地乡村要重造五等丁产簿。乡村划分户等的财产标准、南北各地不大一致,不过大致还是依据: ①各户家业钱的多少、家业钱额由各户的田地与浮财折算而成; ②各户税钱和税物的多少; ③各户田亩的数量;④各户播种种子的多少等。但,归根到底主要还是依土地的多少和肥瘠以定高低。根据这些标准,一等户一般占田三四顷以上,多至数十百顷,南宋晚期民户有的收租达到百万斛,他们同部分官户及坊郭户中的大商人组成大地主阶层。第 二、三等户占田一般自一顷到三四顷之间,属中小地主阶层。在宋代,整个地主阶级所占总人口比例不过百分之六七,但所占有的土地却达到全部垦田的百分之五十至六七十,而其中占总人口不过千分之二三的大地主,占田达全部垦田的百分之四五十左右。被称为第四、五等户的则为农民阶级,其中第四等户以及部分第三等户,一般占田三四十亩至六七十亩,属于自耕农民阶层。第五等户占田一二亩至二三十亩,所纳税钱在五百文以下,他们当中的大多数靠租佃部分土地为生,构成半自耕农民阶层。在宋代,自耕农民、半自耕农民约占总人口的一半左右,而所占土地仅是全部垦田的百分之三四十。

宋代除五等户之外,还有与五等户紧密关联的另一个户等阶层——客户。凡属无常产者,都划为客户。客户绝大多数是佃户,也称佃客、地客、火佃、小客、小火、旁户等,除一部分是居于城郭市镇的城市贫民,称坊郭客户外,绝大多数散居农村,赁人之庐,居人之地,佃人之田以谋生。客户是农民阶级的最低阶层。据宋代户口统计,客户在总人口中的比数是变动不定的,北宋初年约占百分之四十,以后逐年下降,到宋神宗熙宁五年(1072年)下降到最低点,约百分之三十,以后逐步回升,到南宋绍兴末年回升到百分之三十五左右。宋代客户自宋初即已登录在国家版籍上,具有国家编户齐民的意义。

由于宋代的户等制远比前代完备,因此在赋役制度上的重要性更为突出。两税的支移和折变,规定了先富后贫、自近及远的原则,往往上户从重,下户从轻。在灾年则往往按户等高低,首先蠲免或减少下户的赋税,并对下户实施赈济。在差役方面,北宋前期和中期,第一、二等户任耆长、户长、里正、衙前,第三等户充弓手,第四、五等户充壮丁,也体现了户等愈低,差役愈轻的精神。摊派夫役,有时也按户等规定各户出夫多少。但在实行过程中,首先破坏户等制的正是地主土豪,他们勾结地方官吏,隐田漏税,规避差役,将赋役转嫁给贫民下户。因此,自北宋晚期到南宋,中下户的产业日益缩小,其中不少第五等户变成了没有产业却承担赋税的无产税户,他们中的相当部分又沦为客户,不但遭受主人的奴役,同时还要承担主人转嫁来的官府的赋税,负担极为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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