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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牌制和议郎制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31日 阅读:97 评论:0

石牌制是瑶族人民曾经有过的民间法律组织形式,它流行于广西大瑶山地区。一般是由邻近的两三个屯联合组成小石牌,再由邻近若干个小石牌联合组成大石牌,整个大瑶山组成一个总石牌。石牌头人往往由村里有威信的人担当。村里有纠纷都请他调解。他们处事得当,颇有威信。大小石牌的头人,彼此间没有必然的统属关系,但遇小石牌头人不能解决的问题,则可请大石牌头人前来帮助。头人领导民众订立若干保护社会秩序的条款,由参加石牌组织的居民户主或代表集会通过,刻在石牌或木牌上,予以公布。其内容包括防止盗贼、保障人身安全、规定婚姻财礼、保护正当客商、维护山主权力等。可由一个村或几个村联合拟订,一个村既可属这一石牌,又可同时属另一石牌。石牌头人在召开石牌组织的居民会议上,宣布某项决定或调解某项民事纠纷时,往往用骈偶韵语,称为 “石牌话”。凡违反石牌条款者必须接受条款处罚。石牌本是瑶族体现原始民主、维护社会秩序的民间组织,但后来逐步演变为维护剥削阶级利益的组织形式。1940年,国民党政府在大瑶山推广保甲制,石牌制也随之解体,但“石碑大过天” 的谚语仍流传至今。

在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中,侗族历史上流行议郎制。“议郎”,即一种按习惯法判案的会议。人命案、抢劫案、土地纠纷案等案子审判时,当地头人和有钱有势者都参加。届时先宰一头大黄牛会餐,费用由各寨负担。餐后开始判案。剩余的牛肉,分给各寨寨民,表示判案结束。凡案件当事者要服从判处。议郎的规模往往根据案情的大小决定。布依族、苗族中的这类社会组织叫 “议榔”,宗旨是为了保护各自的劳动成果和生命安全。首领 “榔头” 又称 “议各习”,由群众选举产生,职责是调解纠纷,组织反抗侵侮本寨的来敌,主持制定乡规民约。组织公约称 “榔规”,大多刻成碑文,督促乡民遵守,违者严厉处罚。在动荡不安的岁月中,这种群众性的自发组织,曾对社会治安起过良好作用。在京族中,社会组织则是嘎古集团与翁村。“嘎古” 为京族语,意为老人,嘎古集团由乡村内有声望的老人组成,推选有办事能力、为人公正、有文化知识的人担任“翁村”或村长,负责处理村内发生的事端或进行村外交际,筹办大事如执行祭祀仪式等,任期三年,嘎古集团还推选“翁模”(负责哈亭烧香)、“翁完”(负责看管山林)、“翁讨”(负责观音庙烧香)、“翁记”(负责宗教活动和收支账目),协助“翁村” 办理村里的公共事务。

在苗族、侗族、水族、布依族等的历史上还有叫“合款”的社会组织,又称 “仪款”。宋代文献有过记载,说他们集三五个至二三十个相邻村寨为一 “小款”,集若干“小款”为一“大款”。大小“款首”,原为德高望重者担任,后逐渐为封建统治阶级所把持。“合款”订有 “款约”,“款约”保护私有财产和维持社会秩序。对违约者轻者处以罚金,重则开除出“款”,甚至处以死刑。“款” 内各村寨有相互支援的义务,否则依“款约” 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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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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