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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家本和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开创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31日 阅读:142 评论:0

沈家本(1840~1913),清末归安(浙江吴兴)人,字子惇,别号寄簃。光绪进士,作过知府、按察史,后升任刑部左侍郎、大理寺正卿、法部右侍郎。1902年清政府被迫变法修律,设立修订法律馆,沈家本被任命为修订法律大臣。他主持修改《大清律例》为《大清现行刑律》,并制订了《大清新刑律》、《民律草案》、《刑事诉讼法律草案》、《民事诉讼法律草案》等。其中1905年起草、1910年12月颁布的《大清新刑律》,是清末编订的新法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生活在清末时代的沈家本,从国内外形势中清楚地认识到,只有进行法制及其他方面的改革,才能挽救中国,独立自强。他对中外法律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与探索,致力于把西方近代法律思想和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结合起来,是中国近代第一个系统倡导资产阶级法律思想的人,是资产阶级改良主义的进步法学家。他一生撰写了大量法律论文,文章集有《沈寄簃文存》和《沈寄簃先生遗书》等。沈家本倡导近代资产阶级的法治主义,认为法律的作用,一是治民,二是治国,治民治国也即“保民”、“保治安”。他的法治主义以保护治安为宗旨,认为法制是调整和管理社会,而不管个人私事(如通奸)。他重视法理学,把法学的兴衰看作是社会进步和落后的一个标志。他还指出,振兴法学,实行新法治,就必须培养新的法学人才,设立法律学校。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正式成立了第一所法律学堂。沈家本极力主张改革法律,提出了“会通中外”的修律宗旨,主张把中国古老的法律和西方资产阶级法律结合起来。按他的修律宗旨修订的《大清新刑律》,首先改重为轻,删除了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酷刑。他认为重刑、酷刑不合时代潮流,不利于“莠民”悔过迁善,因为人是可以感化教育的,表现了法律上的民主主义思想。他还提出了改革狱政、改革罪名和刑名的主张,把封建社会长期实行的笞、杖、徒、流、死五刑,改为罚金、拘留、徒刑、死刑。这标志着中国法律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沈家本还强调法律的统一性,批评贵族享有的各种法外特权,提出了贵庶之间和民族之间法律平等的主张,对冲破封建壁垒和民族隔阂有积极意义。

沈家本提出执法要持平的观点,表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他指出,执法持平的一个重要前提和条件,就是依法断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就要求严密立法,因时应势,酌立新法。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官员恣意出入人罪,使冤屈难伸。要做到执法持平,还必须实行司法独立的原则,“东西各国宪政之萌芽,俱本于司法之独立”。为此,要进行法律体例改革。沈家本特别重视诉讼法,他主持的立法中,第一次把民法、刑法分开,特别是把实体法与诉讼法分开。这是中国法律思想上一个重大成果。

沈家本是中国近代的法治主义者,他力图通过改良的道路,建立全面的资产阶级法制。在中国法律思想史和法制史上,他是一个重要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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