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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的家族组织形式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31日 阅读:123 评论:0

少数民族多聚族而居,历史上许多民族的内部事务都由村落内部的本族成员进行管理,于是繁简不一、形式不同的家族组织应运而生。以下试举数例。在彝族奴隶制社会时期,家族组织叫“家支”,即有共同祖先和共同姓氏的父系血缘集团。以父子连名制谱系作为纽带,联结每一个男性成员,内部严禁通婚。按血缘的亲疏,分为若干大支和小支。整个彝族奴隶制地区中,有100多个大大小小管辖区域,他们是互不隶属的家支。每个家支都有大小头人,按习惯法处理内外事务,主持“家支”会议,调解冤家纠纷等。家支在彝族奴隶社会的政治生活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对内维护奴隶主等级特权和统治地位;对外则组织同冤家械斗,向外掠夺奴隶、土地、牲畜及其他财物,或者防御外来掠夺等。家支在组织本家支成员抵御和反抗奴隶主统治,保障自身利益的斗争中,也起过一定的作用。

东乡族的家族组织则叫“家伍”,流行于今甘肃东乡族自治县及广河、和政等地。以血缘的亲疏,分“亲家伍”和“幅个家伍”。“亲家伍”,由一个祖父的后代所组成的单个家庭构成。“幅个家伍”,由一个曾祖父或者血缘关系更远一点的单个家庭构成。其职责是排解家庭纠纷,商谈分家时的财产分配以及会商婚丧等事。“亲家伍”办不成的事,可请“幅个家伍”商办。

在阿昌族中,则曾有过“家会”这样一种家族组织。它流行于云南梁河地区。由一个甚至几个村寨的同一姓氏组成,有用汉文写成的成文会章,推选年高有威望的人当族长,下设管事、总务等职,协助族长管理家族的内部事务。有比较严格的家规,如“族内子弟有忤逆不孝,致以小犯上者,家中的人来禀报家会时,由家会罚四十大板”等。有定期的会议,如清明会就是一次小家会,每年清明节全家支的成员聚集一起扫墓,并借此解决家族中所发生的各种事情。

在纳西族支系摩梭人中,则有“斯曰”这一家族组织,意为“一根骨头”,“一盘子饭肉”。“斯曰”,有类似家族长的人物“斯曰俄咪”,有共同的始祖和家族名称,有共同的祭祖活动和公共墓地,有互相帮助的义务,同一“斯曰”内部不能通婚。

在锡伯族中,家族组织叫“哈拉会”。锡伯族家庭,过去多为三代同堂,也有多至四五代同堂的,明显受到宗法封建制度的影响。在家庭中妇女地位很低,无财产继承权。辈分最高的男子是一家之长,有很大的权威。父亲在世时,儿子不得分家。在家庭生活中,长幼有序,十分注重礼节。晚辈对尊长行“打千”礼。同一家族,组成一个“哈拉”,由男性族长组织“哈拉”会议,处理家族内部的重大事情,执行族规。

哈尼族中,家族组织叫“枯”。旧时,哈尼族的村落一般以一家族氏系为主。家族内部,严禁通婚,但部分地区实行姑表舅优婚制。家族中由一个长者负责处理内部事务,并由自己的祭师负责主持各种祭祀活动。如新分出的家族没有祭师,可出钱请其他祭师来主持。在有数个家族的村寨,建盖新房时,同一家族要尽量靠拢。全寨性祭祀活动时,同家族的人也要同聚一处。同一家族的成员,有相互帮助的义务,若违反族规,也必须接受本家族的惩罚,否则,将不再被本家族所承认。同一家族中如有迁往新址的,须从原家族的火塘中取一些火种,或在祖先祭台前举行分祖仪式。

以上所述都是历史上存在于某些少数民族中的家族组织。现在,许多少数民族家族组织已解体,但在生活中,这些组织的残余形式还不同程度地遗存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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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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