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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变 “法”和秦代的法律制度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31日 阅读:191 评论:0

商鞅,战国时卫国人,姓公孙,名鞅,又称卫鞅,因在秦变法有功,封于商(今河南内乡县东),号商君,故史称商鞅。公元前361年,秦孝公下令求贤,商鞅带着李悝的《法经》 来到秦国,主持变法。他对秦国的法律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 一是改 “法” 为律,这不仅是名称的改变,也意味着封建法律制度的新发展,即强调法律的 “均布”性质(法律的普遍性和法律的贯彻执行),标志着新兴地主阶级以 “法” 改“刑”思想的继续和发展; 二是明法重刑,即用国家的法律法令来统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加强法律的宣传,并用“胜法”(专任法治)“严刑”(轻罪重罚)来保证法律的贯彻执行。连在路上倒灰这样的小过失,也要处以脸上刺字的重刑。为了打击旧贵族复辟势力的反抗活动,镇压人民的反抗斗争,采取残酷的 “夷三族”族株连坐法。不管是谁犯了罪,都要依法治罪,决不赦免或宽宥,打破了奴隶主贵族 “刑不上大夫”的法律特权。奖励告发官吏的犯奸行为,知而不告者处严刑; 告奸者不仅本人免罪,而且不分贵贱,可以承袭犯奸官长的官爵和财产。这些规定,对保证当时法律的贯彻执行有积极作用,也对秦朝和后世的暴政虐民起了重大影响。为了促使秦国强盛,商鞅还在奖励耕战方面立法,对积极耕织,生产粟帛多的人,法律免除其徭役负担,并允许用多余粮食捐买官爵。弃农经商或懒怠致穷者,要罚为官奴婢。凡是逃到秦国的奴隶或农民,可以得到田宅并免三世徭役,奴隶可上升为农民。有军功的授爵,私斗者处刑;战斗中降敌或叛逃,不仅本人处死,家人也要株连。为打击旧贵族势力,还废除了旧的世卿世禄制,实行按军功授爵禄的办法。商鞅对法律制度的改革,奠定了秦国封建法律发展的基础,保证了秦国的封建变革,对秦国在政治、经济、军事上发展成为强国,起了推动作用,为秦统一中国作了多方面的准备。

由于秦国法律是以打击奴隶主和镇压农民并以建立中央集权为目的的,“繁法严刑”成为秦立法的基本原则,秦法以其严酷性着于史籍。秦的法律后来发展为律、令、制、诏各种形式,其中皇帝的诏令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刑律是整个秦律重要组成部分之一。1975年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秦简大都是法律条文和文书,有《秦律二十九种》、《法律答问》(法律解释)和《封诊式》(治狱程式)三种。它们的基本内容是保护以皇帝为首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维护地主阶级私有财产制度和封建国家对农民的剥削,保证封建经济的发展,注重吏治,发挥封建国家机器的统治效能。如:对“群盗”,规定五人合伙盗窃一钱以上要斩左趾,并黥,为城旦(苦役) ; 不许私藏诗、书,下令焚书,“诽谤者族”;严禁逃避田租和户赋、徭役;以法律形式保护重农政策,对农田水利、作物管理、水旱灾荒、山林保护、种子保管与使用等等,都有具体规定;对手工业管理、劳动力调配、产品规格和徒工训练,也作了明确规定; 为了保护官吏执行国家的职能和政策,制定了“为吏之道”的法律条文,对官吏的品格、作风、执行法律的要求、违法活动及其惩罚措施,都一一加以明确规定。秦律对于封建吏治的若干规定,对促进新兴地主阶级统一事业的发展,有积极作用,对官吏超出法律以外的特权,也是一种限制和打击。秦律的最终目的是加强中央集权的总代表国君对各级官吏的控制,以维护地主阶级对人民的压迫和剥削,因此,秦朝的刑罚名目繁多,手段残酷。死刑有戮、弃市、磔、腰斩、车裂、坑、凿颠、抽胁、镬烹、囊扑、枭首、夷三族(父母、兄弟、妻子)、具五刑(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肉刑有黥、劓、刖、宫等,徒刑有城旦舂、鬼薪、白粲等。据不完全统计,秦代刑种在80种以上,其中生命刑有19种,肉刑15种,使役刑32种,财产刑(罚没财产)9种。

秦简

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简上载有秦朝的许多法律条文。

秦律既有旧制度野蛮刑法的残余,又有新兴地主阶级在建立封建制度过程中对刑法制度的发展。它产生于封建社会初建时期,对促进封建制的发展和维护统 一 ,起了重要的作用;同时又是用新的枷锁取代了旧的枷锁,是保护和巩固封建专制主义中央政权对农民的统治、镇压人民反抗的赤裸裸的暴力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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