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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时的法治及魏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31日 阅读:106 评论:0

魏蜀吴三国鼎立时期,战争频繁,社会动荡。三国各自为政,不具备制定统一的封建法典的条件,一般都沿用汉制,承袭汉律。分裂的“乱世”,统治者只能强调以刑法治世来维持社会秩序的运行,这就形成了以曹操、诸葛亮为代表的重法治的特点。曹操十分崇尚封建法治,“魏之初霸,术兼名法”。他对汉律的苛重不很满意,却无力组织封建法典的编纂,只能下令大体依汉律办案。但曹操是一个崇尚法治的政治家,曹魏政权也是一个具有法治传统的割据政权,“魏武好法术,而大下贵刑名”,因此,在曹魏代汉以后,曹魏统治者自觉地把修改汉律、编制新法典的任务承担起来。魏明帝太和三年(229年)颁行了《魏律》,这是一部针对当时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提高法律效能、强化封建统治的封建法典,也是我国历史上比较完整的刑法体系,对以后 《晋律》 的制定有直接影响。

曹操像

诸葛亮也是一个很重视法治的政治家。蜀国在刘备定都成都以后,在诸葛亮、法正等人主持下,制定了 《蜀科》(又称 《汉科》),作为地区性的法规,以实现诸葛亮“立法施度”、以法治蜀的大政方针。以“恢复汉室”为号召的蜀汉政权,自然维持着汉律的崇高地位,《蜀科》便是以汉律的精神和原则为指导而制定的。江南的孙吴政权,也在黄武五年(226年)和嘉禾 三年(234年)编写科条,制定科令。同样也承袭汉律,未作重大改变。

晋统一中国后,于泰始 三年(267年)在魏律基础上修订新律,于次年颁行天下,这就是晋代的 《泰始律》。《晋律》成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推行全国的法典。《晋律》以汉魏律为基础,共20篇,比较精约,较之汉律之苛繁,是法律编纂史上一大进步。当时还有张斐、杜预为 《晋律》 作注,总结了中国古代的刑法理论和立法经验。南朝宋齐梁陈160余年,法制建设没有什么建树,基本上因袭 《晋律》。北朝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却出现了新局面。北朝140多年,东魏、西魏、北齐、北周各国都比较注意法律的修订,其中以《北魏律》和《齐律》影响较大。《北魏律》能综合比较,广收博取以前的封建法律成果,在封建立法史上有重要地位。《齐律》是以《北魏律》为基础制定的,它不仅全面总结了历代封建王朝的立法经验,而且有所创新,开了唐代律、令、格、式之先河。

魏晋以来法律的重大变化是:一、特权阶层犯罪可以享有宽宥的“八议”特权,即皇亲、故旧、大功勋者、上层官僚、前朝统治者的后代等八种人,可从轻发落,从而使贵族官僚地主凌驾于法律之上;二、确立了“重罪十条”,这十条重罪(反逆、大逆、恶逆、叛、降、不道、不义、不孝、不敬、内乱)是不能赦罪的,“十恶不赦”的“十恶”,由此而来;三、对某些严刑作了改革,如族株刑妇女不再处死,改没为官奴婢,废除宫刑等。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变化与制定,是中国法律史上一个重要阶段,对隋唐法律的制定,起了奠定基础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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