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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的“预备立宪”和《钦定宪法大纲》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31日 阅读:128 评论:0

清朝末年以慈禧为首的统治者,是最腐朽、最保守、最反动的社会势力和政治集团的代表。他们顽固地恪守“祖制家法”,竭力保持封建专制主义的法律制度,拒绝一切可能的改革和进步。然而,在义和团运动被镇压以后,人民的反帝反封建斗争并未停止,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运动和全国各族人民自发的反抗斗争,日趋融合,猛烈冲击着颓圮动摇的清朝大厦。因此,从1905年起,清统治者便打出 “仿行宪政” 的旗号,敷衍和拉拢要求改革政体的资产阶级立宪派,巩固以满洲贵族为核心的地主阶级极权统治。1905年,载泽、端方等五大臣被派出洋考察各国宪政。翌年,这些出洋的大臣奏请立宪有几大利:“一曰皇位永固,一曰外患渐轻,一曰内乱可弭”,并提出君主仍有内政外交军备财政等大权。1906年9月1日,清廷颁发预备立宪的上谕,提出 “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原则,在维护封建专制主义制度的前提下,给予资产阶级上层以点滴议论时政的权利。这篇上谕还为箝制人民、镇压革命制造了新的根据,如指斥人民以 “私见害公益”,“小忿乱大谋”,等等。但是,只有资产阶级立宪派支持预备立宪,他们掀起了一次次的请愿活动,目的是为自己捞取更多的权利。人民大众并没有受蒙蔽,预备立宪反而促进了人民的觉醒和反抗。1907年9月,为了缓和人民的反抗斗争,清政府下诏筹立谘议局和资政院,这是推行 “立宪” 运动的一个内容和步骤。

1908年8月,迫于势如星火燎原的革命形势的威胁,也为了敷衍立宪派请愿开国会的活动,清政府颁布了由宪政编查馆制订的《钦定宪法大纲》。《大纲》共23条,包括正文 “君上大权” 和附录 “臣民义务权利”两大部分,重点在维护“君上大权”。《大纲》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第一条)“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第二条)皇帝享有颁行法律、发交议案、召集和解散议会、设官制禄、黜陟百司、统率陆海军、宣战媾和、订立条约、宣告戒严、爵赏与恩赦等权力。遇有紧急情况可发布代替法律的诏令,还可发布诏令限制臣民的自由。《钦定宪法大纲》不过是用法律的形式把封建专制皇帝的绝对权力加以确认而已。至于臣民,除依法纳税、当兵、遵守法律外,言论、着作、出版、集会、结社等须在法律范围内 “准其自由”,而且对这些 “自由”,皇帝有权随时颁布诏令,予以剥夺。如1908年拟制的《结社集会律》规定,“各种结社、集会,凡与政治及公事无关者”,可设立:“其关系政治者,非呈报有案,不得设立”。总之,《钦定宪法大纲》是为了“浮饰耳目,敷衍门面”,是以确保封建专制主义的统治秩序为目的具有欺骗性的法律条文,它必然引起人民群众对清朝制宪骗局的强烈愤慨和无比憎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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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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