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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政权的法典-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31日 阅读:97 评论:0

19世纪中叶爆发的太平天国起义,是近代中国社会的一次大规模农民起义,也是旧式农民起义的一个高峰。太平天国建立了与清王朝对峙的农民政权,且坚持了14年之久。在直接依靠武装暴力摧毁清王朝地方政权的同时,太平天国也进行了必要的立法活动。这是中国农民起义政权建立的较有规模的法律秩序。洪秀全在金田起义后,1852年在广西永安颁布了《十款天条》和《太平条规》,这些是既治民又治军的纪律和军律。1853年3月太平天国定都天京(南京)以后,加强了立法活动,最重要的是颁布了《天朝田亩制度》。此外,还在《十款天条》和《太平条规》的基础上,制定了刑事法律《太平刑律》。除这些法律条文外,天王和各王颁布的诏书、诰谕、命令、条例等,也都具有法律的效力。

《天朝田亩制度》确认以天王为首的君主政体,规定了中央和地方的政权机构体系。天王以下设王、侯、军师及其他朝内职官。地方政权分为省、郡、县三级,县以下设各级乡官。除保举外,考试和招贤也是任用官吏的途径之一。《天朝田亩制度》有关政权组织的规定,反映了太平天国自成体系的政权组织和政教不分、文武合一的特色,在军事、行政、宗教、司法等各项权力上表现了宗教教义的强烈影响和战争环境加给它的烙印。土地制度是太平天国农民政权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天朝田亩制度》是单纯农民战争所能提出的在当时最完整的土地纲领,也具有太平天国土地制度立法的性质。它用“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的理想,把土地按沃瘠分为九等,按人口、年龄分田。但由于战争的特殊环境,并没有真正实行。

天王洪秀全诏书

刑法立法在太平天国法律中有重要比重,这也是太平天国与清王朝尖锐对峙和斗争激烈的表现。《天条书》和《太平诏书》将清王朝的官僚、地主一律泛称为“妖”,“遇妖即诛”,即予以镇压,通妖者也都处死。还宣布孔孟之书为“妖书”,“一切妖物文书” 一律焚化,私留被搜出者斩首不留。太平天国以“物物归上主(天主)”为信条,不准偷窃劫掠,犯者处死。贪污圣库、圣粮者,治以 “点天灯” 的死刑。太平天国还宣布 “第一不正淫为首”,对强奸犯斩首示众。此外,还严禁吸食鸦片、“吹洋烟”、走私洋烟,违者一律斩首示众。由于执行严厉,南京地区鸦片烟禁绝。太平天国的刑罚有枷、杖、死刑三种。死刑最重的是点天灯,然后依次是五马分尸、斩首示众。太平天国执法至严,谁都不敢徇情,但某些野蛮、残酷的刑罚如点天灯,也反映了封建刑制的影响和农民的落后性。太平天国还规定了男女平等、“天下婚姻不论财”、允许寡妇再嫁等有关婚姻的法律,并以法律强制禁娼。

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摆脱不了农民私有性、狭隘性的束缚。如强调封建等级制和特权的合理性,肯定天王拥有凌驾一切、专断独裁的权力,并以严刑维护尊卑等级,在服色、称呼、出巡仪式等方面都有严格规定,违者斩首。在婚姻制度上,一方面确认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一方面又允许领导人借上帝之名实行多妻制,还沿袭了 “荫子孙” 的封建特权的规定。其法律条文又充满了浓厚的宗教迷信色彩,洪秀全、杨秀清动辄自称为“天兄”、“天父”的代言人,“奉行天法”,“要人生则生,要人死则死”。

太平天国后期,接受西方资本主义民主思想影响的洪仁玕,曾向洪秀全提出名为《资政新编》的施政纲领,企图仿照西方资产阶级国家实行新的政治法律制度,但由于时代的局限和当时严酷军事斗争的不利条件,这些设想没有能成为事实。太平天国的法律是近代社会矛盾造就的农民政权阶级利益和阶级意识的表现,也是历代农民反封建斗争的产物和历史经验的总结,同时又不可避免地反映了农民阶级的历史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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