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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中央官制的变化与《大明会典》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31日 阅读:144 评论:0

明代虽然以驱逐蒙古恢复唐宋旧制为号召,但明制在宋元的基础上,仍有不小的改变,最显着的一个例子便是中书省的废除与内阁的兴起。龙凤十年正月(即元至正二十四年,1364年)朱元璋即吴王位时,曾仿元制设中书省及左右丞相,至洪武十六年(1383年)正月,他以左丞相胡惟庸谋反为借口废除了中书省及丞相制。但真的要皇帝一人直接处理如此纷繁、复杂的行政事务,却不免感到十分困难,于是明太祖及以后的建文帝都以翰林学士们协助处理政事。经过明成祖及以后的诸皇帝的发展完善,终于形成了内阁制度。内阁大学士的人员编制不定,少则三四人,多则六七人,多由进士出身并进过翰林院的六部长官中经群臣会推、皇帝首肯后任命,其中资历与声望俱高者出任首辅,位在众人之上。内阁的职责主要是代表皇帝草拟诏令,接受百官的上奏并拟写处理意见供皇帝裁决,此外还有备顾问、劝谏、讨论并参与处理重大政事等权力。尽管从行政程序来看,内阁学士们不过是皇帝的秘书,但其权重势大,因而被人们视为宰相。内阁之下,处理国家日常政务的主要是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由于唐宋以来的三省长官及宰相们至明已经不复存在,所以六部尚书、侍郎直接对皇帝负责,地位更为尊贵。六部以外,明初新设立了通政使司,有通政使、左右通政、左右参议等,主要掌管公文的上下传递。此外,有大理寺掌司法,太常寺掌祭祀礼乐,光禄寺掌祭享宴饮,太仆寺掌牧马,鸿胪寺掌宾客吉凶之礼,均设卿、少卿等官。另有国子监,掌官学及教育,有国子监祭酒、司业等官;钦天监掌天文历法,有监正、监副等官; 翰林院掌文书典籍,有翰林学士、侍读与侍讲学士以及五经博士、史官、修撰、编修、检讨、庶吉士等官。明初仿元制设御史台,至洪武十五年(1382年)改称都察院,专管监察百官。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佥都御史,监察弹劾百官之外,还兼有司法监督权,另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分赴各省监察地方官吏。除了都察院之外,还在宫禁之中设吏、户、礼、兵、刑、工六科给事中,对上下往来的公文进行审核,并兼有监察、考课、规谏及会议大政等事。以上各中央机构,除了北京之外,还设于陪都南京。

王鏊像

王鏊于明正德年间进文渊阁大学士,时值太监刘瑾专权之际,王鏊虽为大学士,博学刚直,却难以与刘瑾抗衡。

在研究明代中央官制时,不能不提及宦官。明代宦官的势力之大,对朝政干涉之广与深,是历代所罕见的。司礼监居明代宦官机构十二监、四司、八局之首,除提督太监管理内廷诸事外,掌印、秉笔、随堂太监往往得以代替皇帝处理文书及其他朝廷要事,最终完全凌驾于朝廷百官之上,甚至剥夺了中央地方官吏的正常行政权力。因此,明代宦官之祸也是历史上所罕见的。

大约从唐代开始,大量法令规章的积累使得中央地方官吏的日常行政处于事事必须有章可循的状态,宋以后更不断有法令规章汇编出版以供官吏们参照遵行。明代从英宗天顺年间开始编制会典,综述洪武以来的制度沿革,至弘治十五年(1502年)十二月编成《大明会典》180卷。正德四年(1509年)十二月予以改订,嘉靖二十八年(1549年)、万历十五年(1587年)又分别续修。面对着大量的法令规章,明代各级官吏的行政工作确实较唐宋时期更为规范与划一,但与之俱来的却是办事效率的低下,大小官员因循守旧,对新事物、新政策往往有抵触甚至畏惧的情绪。更有许多不法官吏,借着法令规章的众多而上下其手,任意断章取义地引用而从中渔利,给明代行政也造成了不小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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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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