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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确立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31日 阅读:138 评论:0

今日中国建立起多民族统一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应该说是由中国长期的历史发展,特别是近代以来中国民主进程及社会和政治经济条件所决定的。近代以来,中华各民族面对西方列强的侵略,同仇敌忾,共御外侮,显示出中华民族空前的整体性。1924年,中国民主主义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重新阐释了三民主义,明确指出民族主义包含中国民族自求解放和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并享有自决权等方面的含义,标志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出现民族平等的近代思想,也标志着自近代以来中国仁人志士终于找到了彻底解决中国历史上关键问题之一的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中国共产党在取得全国政权的过程中,为实现第二次国共合作、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曾在公开宣言中表示,完全同意孙中山提出的民族政策,并将孙中山的民族政策贯彻到所属的陕甘宁边区和其他边区。1945年抗日战争结束后,中国共产党进一步提出了各民族平等团结共求解放,建立统一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主张。1947年,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帮助内蒙古建立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这是中国最早建立起来的省级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的诞生,落实了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标志着内蒙古地区的蒙、汉各族人民之间的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展示了全国各族人民之间的关系向新历史时期发展的前景。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央就决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这一决策在1949年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作为一项根本制度被确定下来。为实行这一制度,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到1965年西藏自治区正式建立为止,全中国绝大部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了区域自治。但是,在1966年开始的 “文化大革命” 中,民族区域自治政策遭到了很大破坏。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央作出一系列重要决定,努力改善和发展民族关系,强调必须加强民族区域自治工作,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大力提拔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保障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执行国家政策法令的自主权。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规定,不但保持和恢复了1954年宪法中的主要原则和条文,还根据各民族地方情况的变化,增加了新的内容。1984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又根据宪法的规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基本内容是 中国是各民族共同缔造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作为一项长期的国策最后确立。

藏族歌舞

到目前为止,中国共建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组成和区域界线,根据各民族聚居地区的民族成分、民族关系、经济条件和历史情况,在民族平等和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协商确定。已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大致有3种类型: 一、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如西藏自治区、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二、以一个人数较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包括其他人数较少的少数民族聚居区而建立的,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主要是维吾尔族的聚居区,但其中也包括哈萨克、蒙古、回、柯尔克孜、锡伯、塔吉克等民族聚居区,这些少数民族也分别以其聚居区为基础,建立了相应行政地位的自治地方。三、以两个或多个少数民族的聚居区为基础联合建立的,如湖南省湘西上家族苗族自治州、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这说明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形式是灵活多样的,它使各民族都尽可能享受到民族自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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