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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田典卖——封建宗法土地制度的瓦解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31日 阅读:173 评论:0

中国封建社会晚期,一种被称作“活契”、“绝卖”的田宅买卖方式——民田典卖,普遍实行,而且被政府承认。《清会典事例·盛京户部·田宅》有这样的记载: “遇有典卖更易,均就近呈报。”“活契”与称作“绝卖”的土地买卖不同: “绝卖”指土地在买卖过程中卖者卖断土地所有权,因此买者取得土地所有权。“活契”则类似典当,即典入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收租权,出典者若干年后可以原价收回自己的土地所有权;所以与“绝卖”对应,又有“活卖”之称。

伴随着农业生产及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土地买卖现象已日趋频繁。在清代前期,山东、福建、广东等地的土地屡易其主现象已是常事,江苏南部的土地易主频率更高,10年之间往往被转卖数次,其他各州县的地权转移过程也比以往加快。因此,地主官绅仗势兼并土地的现象逐渐减少,地权转移主要通过经济手段进行,土地典当现象有所发展。在顺治至嘉庆朝刑部档案中所辑录的753件土地典卖案件中,典当事件182件,占全部典卖案件的24.2%。在通常情况下,出典者主要是占地较少的自耕农,他们遇到经济困难出典土地后,都希望以后有机会赎回,因为土地是他们赖以从事生产劳动和生存的条件。同绝卖相比,典当的地价要低得多,一般出典农民,仍将土地租回耕种,然后向典当地主交租。对典当地主来说,是以低价典地而获致高额地租。所以,土地典当具有一定意义上的高利贷性质。

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买卖中渗透着严重的宗法血缘关系,它反映为“亲邻优先购买权”。这种“优先购买权” 受 “同族不绝产”的宗法习俗支配。同族优先的习俗导致有些人利用宗族势力,悖逆市场正常交易的规则。如康熙年间,山东济宁的一些宗族之中,有些族人为了压低地价,欲擒故纵,或 “故称不要”,或抑勒 “不照时值”,影响了土地的正常交易。产生于这一习俗的买卖关系,还常常使土地出卖者虽称绝卖,但购买者不能一次性取得完全所有权,从而使土地买卖出现严重障碍。如当时在买卖土地时,普遍沿用 “回赎”、“加找” 等旧习俗,这种旧习俗使已经绝卖土地的原主保留回赎权,成为变异的“活卖”。卖主如无力回赎,可不断向买主 “加找” 地价,使土地所有权的转移迟迟不得实现。因此,有关诉讼事件屡有发生。针对这些现象,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两江总督于成龙首先发布了“禁房田找价檄”。康熙后期,湖广总督喻成龙又规定:土地买卖,“三年不加找,五年不回赎”。雍正三年(1725年),河南巡抚田文镜凭借多年担任地方官的经验,着力整饬弊政,规定同族间若有干涉土地买卖者,按律治罪; 同年,云南巡抚杨名时奏请禁止土地买卖加找回赎。雍正八年(1730年),清廷正式下令: 若仍有主张同族优先、百计压价以及在土地买卖时加找回赎者,皆从重治罪。此后,地权转移逐渐摆脱封建宗法的束缚而取得比较自由的形态。民田的典卖也就相应地活跃起来了,进一步破坏了封建宗法制度,促进了封建宗法土地制度的瓦解。

乾隆年间的卖地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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