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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少数民族的土地制度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31日 阅读:130 评论:0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从远古起,各民族祖先就劳动、生息和繁衍在中国这块辽阔土地上,共同创造了灿烂的古代文化。但各民族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土地赋税制度却有所差别。这里择其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的土地赋税制度作一介绍。

藏族 藏族属于两汉时西羌的一支。隋末唐初,松赞干布统一西藏地区建立奴隶制王朝后,至9世纪后半期奴隶制逐渐解体,藏族社会先后出现封建割据局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藏族地区基本上属于封建农奴制社会,由僧俗上层构成各地大小政权,地方政府与世俗贵族和寺院活佛组成农奴主集团,各自占有其庄园和领地。庄园以一定的租额交农奴承包,官员薪俸及经费开支即取自租赋。贵族的庄园由世袭或立功受封而取得,寺院的庄园则由地方政府封赠或贵族布施而取得。西藏的农奴分为差巴(支差人)、堆穷(小户人)两种。差巴耕种的份地称差岗地;由破产的农奴组成的堆穷则领不到差岗地,而只能耕种极少量的耕食地。农奴的人身依附于领主,农奴每领种一份土地,就要从事外差和内差。还有一种兵差地,承种者须出人当兵差。牧区因经营方式不同,交租一般按牧奴的牲畜头数交付畜产品。

壮族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壮族先民已普遍使用铜器,两汉时代,由于采取了“以其故俗治,毋赋税”的政策,使今壮族地区出现了一些“雄于乡曲”的大姓,他们各自称雄一方,占有不少奴隶。北宋王朝加强了对壮族地区的统治,委派寨官、提举等汉官管理土官,土官统治地区的原先五个主要社会等级脉络于是更为明晰,它们是:①主户,即各级土官,这足封建领主阶级。他们的领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选择最好的田地作为“养印田”或“荫免田”; 另一部分土地则“计口给民”,分配给其管辖下的农奴耕种,将他们束缚在这块土地上,并征调他们到“养印田”或“荫免田”上劳动,服各种劳役、兵役、差役等。②田子甲,又称马前牌,也就是向上官领取“份地”耕种而专为上官服兵役的农奴。③峒丁,即峒民。也就是向土官领取“份地”耕种的广大农奴。④家奴。这是土官从外地掠夺、购买或陪嫁得来的专供其役使的家内奴隶。⑤自由民。以上社会结构,反映了宋代壮族封建领主经济形态下的土地关系和人身依附关系。元代,在左江等地实行屯田。明代初年,开始进行“改土归流”,但遭到土官的竭力反抗,土官制度反而有发展。土官利用权势,巧取豪夺农民的土地,然后以夫役田、挑水田、斟酒田、士兵田、杀鸡田等二三十种名目租给农民耕种。租佃的农民须按田名负担土官的需求。尽管“改土归流”在当时遭到土官的反对,但在中央政权的作用下,还是缓慢地推行着,逐步推进。“改上归流”的最终实行,改变了封建领主制的土地关系,解放了生产力,使原土司统治地区的社会经济得到了新的发展。

布依族 布依族的先民是古代泛称为僚的族群中的一支。布依族地区出土的两汉文物,如青铜犁、锄和铁制锄、锸、铲等适用于稻田耕作的农具及稻田模型,与《史记》所记夜郎之民“椎髻、耕田、有邑聚”的情形互相印证,说明布依族是一个古老的种植水稻的农业民族。元代在布依族地区建立了土司制度。土司和土官占有领地内全部田土,将属民世世代代束缚在领地上 (但不能任意杀戮和买卖属民)。土官对属民实行以劳役地租为主的剥削。明朝在布依族地区推行“卫所屯田制度”,置营田使,经管“军屯”和“民屯”,后来这些地区首先转化为封建地主经济。从明末到清初,随着布依族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司境内的属民也日益发生两极分化,人口大量增加,开始出现了租佃和买卖田土的现象。有的土目、头人也日益贫困,将私田和粮田转售于汉人,如普安县有的汉族地主竟典买土司全庄。布依族地区部分富裕的土官、把事及少数占有较多土地的属民,还有汉族地主和高利贷者形成了新的地主阶级,实物地租也逐渐取代了劳役地租。雍正五年(1727年),清王朝采取的大规模“改土归流”的政策,客观上确立和发展了布依族地区的封建地主经济,加速了领主经济的崩溃,土司制度也随之消亡。

彝族 是古羌人南下在长期发展过程中与西南土着部落不断融合而形成的民族。8世纪30年代,云南彝族、白族先民联合各族上层建立的南诏奴隶制政权,基本上控制了彝族先民的主要分布地区。两宋300多年中,他们处在宋王朝与大理政权的相互对峙中,奴隶制经济反而出现了相对繁荣局面。康熙、雍正年间,清王朝在彝族地区推行“改土归流”,给土司、土目、奴隶主势力以沉重打击。彝族居住的部分地区比较迅速地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如东川、乌蒙等地,乾隆十 一年(1746年),已经是“汉土民夷,比屋而居…·…与内地气象无二”。但贵州威宁地区的彝族则仍然“半为夷目家奴”。然而,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地主经济在整个彝族聚居地有了取代领主经济的发展趋势。

白族 白族先民史称“滇僰”、“白蛮”等。部落首领为滇王。晋宁石寨山青铜器图象表明,白族先民居住的滇池地区于西汉时已进入奴隶社会。五代时,云南相继建立过郑氏“大长和”国、赵氏“大天兴”国、杨氏“大义宁”国三个短暂政权。公元937年,大理白人段思平以“宽徭役”为号召,联合滇东37部蛮举行起义,建立了号称“大理国”的封建领主制政权。元朝在云南建立行省,明王朝改设大理府。元、明相继从内地迁移数十万军民来云南屯垦,促进了封建领主经济向地主经济的发展。明、清之际,白族地区矿冶业中已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19世纪中叶,在太平天国革命的影响下,白族人民同哀牢山区的各族人民在彝族农民领袖李文学的领导下,举行了坚持20年之久的农民起义,建立了农民政权,规定凡种庄主土地的农民,土地归耕者所有。与此同时,大理地区以回族杜文秀为首,联合白、汉、纳西、景颇、彝、傣等族人民举行了历时18年的反清起义,建立了大理政权,推行了一些有利于发展工农业生产的进步措施。

傣族 8~13世纪,傣族地区先后隶属云南南诏政权和大理政权。元朝时开始在傣族地区实行土司制度。当时,德宏地区仍然使用奴隶从事生产劳动。元明之际,各地傣族地区先后进入封建领主制社会。1570年,明政府把南部傣族地区划分为12个征收封建官租、赋税等负担的行政单位——“版纳”(原意为“一千田”),从此有了“十二版纳”即傣语“西双版纳”达一名称。在西双版纳,被中原王朝册封为“车里宣慰使”的“召片领”(傣语意为“广大土地之主”),是世代承袭的最高领主和统治者,是 一切土地、山林的所有者。他分封其宗主、亲信为各地区的“召勐”(一片土地之主),世袭领有境内的土地和人民。在封建的大土地所有制下,部分土地为领主直接占有,作为私庄和赐给家臣的薪俸田,另一部分为农奴的份地。份地为村寨集体占有,领主利用历史上残存的农村公社集体占有和分配土地的成规,通过村寨头人把土地分给农奴耕种。德宏、孟连耿马等边疆傣族地区和西双版纳大体相似,基本上属于封建领主经济,但地主经济已有发展,村社制度已经解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少数民族的土地制度进行了民主改革,进入了历史的新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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