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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悝和《法经》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31日 阅读:171 评论:0

李悝,战国时人,一说即李克,是孔子学生子夏的弟子,魏国魏文侯的相。魏文侯于前445年即位后,任用李悝为相,实行变法。这是战国时期最早的一次变法。李悝变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制定了 《法经》,《法经》又是推行变法和巩固变法成果的有力工具。李悝变法的基本思想是富国强兵,稳定社会秩序,鼓励农民生产,发展农业,增加国家的赋税收入。他主张 “尽地力之教”,尽可能开垦荒地,提高农作物的单位面积产量; 同时做好“善平籴”计划,丰年时由国家收购多余的粮食,荒年时以平价售出,平抑粮价。他还主张废除奴隶主贵族的世卿世禄制,把禄位赐给有功于国家的人,这有利于加强国君的权力。李悝主持制定《法经》,目的在于以公开的成文法的形式确保新兴地主阶级的地位和国君的权力,发展封建经济基础,在政治、思想领域加强封建统治力量,防止和打击旧贵族势力的破坏活动。

《法经》早已失传,《晋书·刑法志》 保存了它的篇目(清代编的《汉学堂丛书》中的李悝《法经》系后人伪托),共有六篇 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打击锋芒集中指向威胁封建地主阶级政权和私有财产制度的“盗贼”。囚、捕二篇是为缉拿、囚禁盗贼而设定的法律条文。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刑罚的规定。具法(有的写成 “减法”)是根据犯罪和罪犯的不同情况,予以重罚或减轻处罚的规定。《法经》锋芒所指、重点打击的 “盗贼”,主要是农民(为社会不公和生计所迫而沦为盗贼),表明地主阶级保护私有财产的强烈阶级意志和决心。但它也规定了 “杀人者诛”的法律条文,这就剥夺了以前奴隶主任意杀害奴隶和平民的特权。《法经》还规定“窥宫者膑”、“盗符者诛”、“盗玺者诛”,说明君王对手中掌握的政权和军权的极端重视。《法经》的这些条文表明,这部法律维护私有财产,保护封建特权,是以巩固封建专制政权为目的的,是一部以严刑峻法巩固封建经济、政治制度,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封建法典。它既是新建立的封建政权反对奴隶主贵族复辟势力的有力工具,也是套在农民身上的一副新的沉重的枷锁。

《法经》在我国刑法制度上有承前启后的作用,在推行规范的法治制度上也有 一定的影响。在中国法律制度史上,真正称得上是刑法典的,首推李悝的这部《法经》。秦汉以后,历代刑法无不以《法经》为典范,在它的基础上不断充实发展。到三国曹魏时期,大体形成刑法体系。总之,《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完整的成文法典,是秦汉以后至明清历代王朝封建法典的蓝本,在中国刑法史上具有奠基的地位,是中国刑法学的宝贵历史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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