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朝更替,对刚登基的皇帝来说最为重要的事,是如何才能临天下而垂万世。1368年朱元璋在今南京称帝后,在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的同时,把他的24个儿子和一个从孙分封为王,一部分授以兵权,命他们驻守北方,节制边陲兵马,防御蒙古,号塞王,另一部分则驻于内地各省,监督地方官吏。在诸王中,以北方诸王势力最大。为避免权臣擅政,明太祖规定,诸王有上奏朝廷弹劾奸臣和举兵清君侧的 “靖难” 之权。但又怕诸王权势日大,威胁中央集权的统治,于是又申明诸王“惟列爵而不临民,分藩而不锡土”。但这“不锡”之土,实际上就成为明朝的“藩封之产”,其散布于直隶(今河北)、山东、山西、河南、湖北、湖南、陕西、甘肃等省,总数约近20万顷。
清初,由于“圈地令”的执行,加上战乱荒芜,以及藩王勋戚逃亡后,田地为农民或当地豪强所占有,原明朝“藩封之产” 发生很大变化。清朝统治者从顺治元年(1644年)起曾几次下诏,将这些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康熙七年(1668年),清廷为了加速垦荒,增加赋税收入,下诏将“废藩田产悉行变价,照民地征粮,其废藩名色永远革除”。次年,将土地无偿给予原种之人,令其耕种,照常征粮。这些“改入民名”的土地, 因为承种者“止更姓名,无庸过割”,故谓“更名地”或称 “更名田”、“更明地”,成为清代民田之 一,并被编入所在州县缴纳赋税。《清文献通考·田赋二》记载:“初,直隶各省废藩田产改入民户,免其易价,号为更名地。”虽然历史文献记载说更名田无偿给予原种人,但实际情况并不完全如此。康熙四十一年(1702年),户部核准:“山东荒废明藩地基,民人情愿纳价者,每亩纳银五钱,给以印帖,守为恒业。”湖南藩产也有“屡请变价”的。乾隆《长沙府志》记载: “原明废藩田圹,奉文召民纳价,更名民田,照民赋起科。” 说明有的百姓在得到更名地时,是向国家纳价的,并非无偿所得。当然,清朝政府通过更名田形式把一部分藩产无偿地交给原耕佃农民承种,使其成为拥有合法土地所有权、只缴纳封建国家赋税的自耕农民,不都是 一纸空文。但问题在于,实行更名田以前,很多地主豪强早已侵占了不少藩产,以后又借认垦荒田名义,广为搜索,所以,更名田的好处实际上多为地主豪强所取得,对于广大农民来说,只是口惠实不至的虚饰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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