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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田为基础的魏晋户调制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31日 阅读:96 评论:0

曹魏屯田制废除后,西晋政府颁布了占田、课田和户调的法令。这是西晋时期重要的土地和赋税制度。占田、课田令规定,每个男子可以占田70亩,女子30亩,其中每个丁男课田50亩,丁女20亩,次丁男减半,次丁女不课(男女16岁至60岁为丁,未成年人15岁以下至13岁、老人61岁至65岁为次丁)。官吏以官品高卑贵贱占田,从第一品占50顷,至第九品占10顷,每品之间递减5顷。且规定,依官品高低荫亲属,多者九族,少者三世(自祖至孙); 荫衣食客,第六品以上3人,第七、八品各2人,第九品1人; 荫佃客,第一、二品不得超过50户(疑当作15户),第 三品10户,第四品7户,第五品5户,第六品3户,第七品2户,第八、九品各1户。占田制规定每个男子占田70亩,女子30亩,没有年龄限制,原则上任何男女都有权按此标准占有土地,实际上这是政府规定百姓占有土地的 一个假定指标,并不是由政府按照这个指标分配土地给农民; 农民是否能占有这个数量的土地,政府是不管的。所谓课田一是课税,二是课耕,前者是目的,后者是手段。课田租额,每亩8升。政府不管人民是否占足限额土地,一律按照上述标准征收田租。只有边远地区少数民族不课田者,交纳“义米”,每户3斛; 更远者交5斗;极远者交 “算钱”,每人38文。

占田制的精神,一方面是限制官僚士族过度占田,另一方面则企图使小农占有一定耕地,以保证国家赋税收入。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其效果有限。对于官僚地主来说,可以通过品官占田荫客制,大量占有土地和依附人口,不足限额的还可以通过各种途径依限占足,超过限额的,在占田令中又没有规定任何惩处措施,他们能够继续兼并土地。然而占田制对于官僚士族兼并土地、人口毕竟有 一定限制作用,所以西晋土地兼并不如两汉和东晋、南朝剧烈。但农民所受剥削较前加重,西晋课田按丁征收田租,租额比曹魏时期增加一倍,而且不论土地占足与否,都按法定课田数征收。此外,农民除了交纳田租,还要负担沉重的“户调”。所谓“户调”,就是政府以户为单位向农民征收的赋税。西晋颁布的户调令规定,以丁男为户主的户,每年交纳绢3匹、绵3斤; 丁女及次丁男立户,减半征收; 边郡民户户调只纳规定数目的2/3,更远者纳1/3; 少数民族每户纳 “賨布”1匹(巴人称赋为賨),远地或纳1丈。就丁男为户的税率而言,高于曹魏时期,但对贫弱农户和少数民族有所照顾,表现了一定的灵活性。不过,上述田租户调的数额,只是一个平均数,是交给地方官统计户口进行征收的标准,在实际征收时,还要按照贫富九等,按等收税,称为“九品相通”。这样又造成一个漏洞,使有财有势的豪门大族得以勾结官府,在评定家资等第时上下持平,降低等次,“从富督贫,避强侵弱”,把大部分负担转嫁到贫苦农民身上。

西晋灭亡后,在南方,东晋、南朝继续实行户调制,南朝后期梁、陈时才改户调为丁调。在北方,十六国时期和北魏前期大致仍行户调制。太和九年(485年)实行均田制后,改为按丁征收赋税,户调制和九品混通制从此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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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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