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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交通管理机构与法令的渐趋健全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31日 阅读:123 评论:0

1840年夏天,英军舰队进犯中国沿海,鸦片战争爆发。嗣后,英人继续扩大侵略战争,以至在1842年8月迫使清政府签订不平等的《南京条约》。条约规定中国必须赔款2100万元,割让香港,并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个口岸。从此,中国门户洞开,主权日益丧失,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都越来越多地受到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影响。中国的交通亦如此。国外的轮船、火车、飞机等新型交通工具的输入,使中国的有识之士取其长处而为己用,逐步健全和形成了中国自己的新的交通事业。

中国的水上交通向来以帆船作为主要运载工具,以官方的漕船作为仅有的帆船组织,管理船只的机构及水上交通的法令,也多疏而不备,但是在近代,这类状况则有了相当的改观。道光十五年(1835年),英国的渣甸号轮船成为航行于中国海上的轮船之始,咸丰八年(1858年),航行于长江的英法轮船成为中国内河的轮船之始。此后,其他国家的轮船也相继进入中国水域,尤其是五大开放口岸,几乎成了外国轮船的天下,中国旧式的帆船被挤迫到难以生存的地步。于是,中国的卓有见识者便开始筹建自己的先进水上交通事业。同治元年(1862年)、七年(1868年),商人吴南昌等和江苏道员许道身、容闳曾分别建议购买或制造轮船,以运漕粮与货物,但未能实施。至同治十一年(1872年),在中央要员李鸿章的极力主张下,清政府才成立轮船招商局,其属下轮船福星号轮往来于上海、烟台、天津、牛庄间,永清号轮往来于上海、汕头、广州、香港间,利运号轮往来于上海、厦门等地。这便成为中国自置轮船沿海航行之始。翌年,洞庭号、永宁号轮船往来于长江水域,转运川、汉、津、粤诸地货物,为中国自置轮船内河航行之始。招商局最初由清政府的北洋大臣在上海设置,招商承办,后来改为商办,并在“官督商办”和“商办”之间几度反复,至民国后隶属于交通部。在此期间,除招商局外,尚有其他的官办或商办轮船公司,规模较大者有十来家,规模较小者数十家。至于中央的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起初只由总税务司兼理,到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方始设邮传部,管轮船、铁道、电、邮四政。同治六年(1867年),清政府拟定并实施《华商购造船只章程》,这是近代中国的第一个水上交通法令。其后的光绪、宣统年间,只有关于枝节问题的法令,而无系统法律。民国初年,交通部设置航律委员会,也只有计划,而未能编定全部航行法规。

第一列驶入北京城内的火车

近代中国陆路交通方面的显着改善,乃是铁路的建设。同治四年(1865年),英商杜兰德在北京宣武门外建造了一里多长的铁路,试行小火车,这可视作中国铁路之始。不过,真正营业性的铁路则是光绪二年(1876年)筑成的淞沪铁路,这也是英国商人所建。到光绪十一年(1885年),中国收购唐胥线(从唐山至胥各庄),组建开平铁路公司,才开始了中国自己的铁路事业。在此之后到清末,官办的铁路有京汉、京奉、津浦、京张、沪宁、沪杭甬等13条线,商办者则有新宁、南浔、漳厦、潮汕四线。至民国初期,由于连年内战,故铁路的兴建未见很大成效。

铁路最初归总理海军事务衙门管理,至光绪 二十二年(1896年)成立统辖矿务铁路总局,才专门司理铁道事务 。其后,铁路相继归商部、邮传部管辖,民国后则由交通部司理。在近代中国,轮船与火车虽然是在国外侵略势力的挤迫下开始的,但是它们经过数十 年的磨难,终于为现代中国的交通发展奠定了基础,成为中华文明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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