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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组织的聚族而居传统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31日 阅读:119 评论:0

宋明以来的家庭组织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累世同居共财的大家庭,一是由若干个体小家庭聚族而居形成的家族制。后一种最为普遍。所谓聚族而居,就是共同父系祖先的子孙们,虽已分裂成个体小家庭,但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遵守公认的规范与形式,世代相守在特定地域范围之内。他们修建祠堂,岁时祭祀公共祖先 修撰家谱,详细记载家族成员及其相互间的等级名分; 购置族产族田,赈济贫困族众和支付公益支出;制定家法族规,规范调解族内关系; 推选族长房头,负责处理族内事务。最初,这种现象只是自发形成的。某个家族的始迁祖,由于躲避战乱、移民垦殖、逃荒乞讨、破产躲债、服役开小差、充军发配等原因迁居一个新地方,以后人口繁衍,子又生孙,孙又生子,势必不断裂变出新的家庭。新的家庭或在老屋中划出一两间房别居另爨, 或在老屋周围再建新居,长此以往就奠定了聚族而居的格局。聚族而居能够作为一种传统继承下去和弥漫开来,当然有着更为深刻的社会根源,那就是自然经济的绝对统治。自然经济条件下,人们的活动范围非常狭窄,迁徙不多,流动有限。这是聚族而居的基础。聚族而居的家族组织的显着特征,就是具有严密的组织系统。家族的最高首领称为族长,或称族正、族首、宗长、祠长、户长,近代以来亦称董事、理事。少数人口众多的家族还有总族、支族之分,各设总族长和支族长。例如清初镇江赵氏家族即有族众2 万余人,便设总族长1人,族长8人,支族长若干人。族下又依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分为不同的房,房设房长或房头,直接统领众多的个体小家庭。有的家族还依照具体情况,为族长配备助理人员,或司掌祠堂,或保管祭品,或管理族田,或协调族众。也有的家族仿效古代宗法制度,确立宗子1人,专主祖先祭祀,是全族的精神领袖,倘若宗子不兼任族长则没有实权。个别家族还成立了包括宗子、族长在内的族事会,作为咨询机构,协助族中事务管理,例如桂林张氏家族即规定,族事会成员必须是族中的年长者、望高者或首富者。而且,几乎所有家族都规定,族长、房长和族事会成员在形式上均由推举产生,不得世袭,若不称职,可由家族会议罢免或改选,这大概是古代氏族民主制的一种残留吧。正是从这种特征来衡估,今天中国农村虽然还有一村一姓的现象,但已不能认定它们是聚族而居的家族组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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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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