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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法与族规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31日 阅读:131 评论:0

家法与族规并无明确界限,统为治理家族的法则和规范,其表现形式大多为条文化的规章制度。早在唐代,江州长史陈崇曾、河东节度使柳公绰等名门大族就已经制订了家法。后来随着家族制的兴盛,出于家族管理的需要,家法与族规更加普及开来。北宋中期,着名理学家张载的学生吕大钧制订“乡约”,以“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为原则,详细规定了入约者应该遵守的事项,史称《吕氏乡约》,这可以视为最早的民间自发制订的居民守则。南宋中期,再经大理学家朱熹的增损和提倡,乡约更加流行一时。应该说,乡约本身并非家法、族规,但在聚族而居的家族传统下,共同生活于一方水土者,往往不是同宗即是同姓,乡约的流行也就给家法和族规的普及以很大影响。据记载,当时的吉州颜氏、绍兴裘氏、饶州朱氏、抚州陆氏等都订有家法族规。家长制下,族长是家族的最高统治者,不仅负责日常管理、纠纷调解等工作,而且有权教导、制裁子弟。饶州朱氏的族长每天都要聚集子弟,进行训饬,久而久之,这些训饬就被编撰成族规,共分父母、兄弟、宗族三部分。绍兴裘氏有一条世代相传的竹箅,倘有人违犯族规,族长有权命人用它对违犯者进行责打。抚州陆氏则每天清晨击鼓三叠,催人早起,并让一名子弟高唱道: “听!听!听!劳我以生天理定,若还懒惰必饥寒,莫到饥寒方怨命,虚空自有神明听。听!听!听!衣食生身天付定,酒肉贪多折人寿,经营太甚违天命。定!定!定!”家法族规一般都对子弟违背道德教化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例如 《郑氏规范》规定,凡是子弟有吃喝嫖赌等不规行径,父母教育不听,可以由族长召集族众共同教育之,并命他磕30个响头以示认错; 还不思悔改者,则由大家痛打之; 倘若一错再错,则于祠堂中祭告祖先,将其开除族籍,并给予三年考察期,只有确实改过自新,才可恢复族籍。值得注意的是,任何家法族规都不是只讲严厉制裁,不讲循循善诱。因为中国传统的“中庸”思想也深深浸透到了家族管理中,要求立家之道,不可过刚,不可过柔,必须适中适宜。此外,家法族规是对家族的全方位约束,既约束族众,也约束族长,故规定“子孙固当竭力以奉尊长,为尊长者,亦不可挟此自尊”,十分强调宽容忍让。可以说,宋明时期家族制的建立与巩固,就是依赖族产为物质基础,族谱为联系工具,家庙为活动中心,家法、族规为统治手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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