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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封建法典大成的《大清律》及文字狱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31日 阅读:103 评论:0

清入关后,于顺治四年(1647年)制定了《大清律集解附例》,并颁行全国。这是清代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以后又几次修订。乾隆时重修大清律,于乾隆五年(1740年)完成,定名为《大清律例》。这是中国历史上以明律为蓝本的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可以说是集历代封建法律之大成。《大清律例》(即《大清律》)分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7篇,47卷,30门。律后附例824条,以后不断增加,到同治九年(1870年)增至1892条。清律的特点是: 一、以严刑峻法推行政治、思想高压政策。凡定为 “谋反” 等 “十恶” 大罪,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并株连族人。二、严禁内外官交结,确保皇帝极权主义统治。凡成为“奸党”者,或斩或革职。太监干政者,凌迟处死。三、维护满族居于优越地位的封建等级制度,贵族宗室、品官可享有“八议”的特权。四、保护封建宗法制度的族地族产的财产关系,禁止民人典买旗地。后两条是为了维护满族统治者政治、经济上的统治地位。五、限制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打击清初一度兴起的“工商皆本”、“农商皆本”的启蒙主义思潮。如颁布禁海令,“寸板不许入海”; 又颁布迁海令,强制闽广苏浙沿海居民一律内迁50里,越界者立斩,断绝沿海对外贸易。其直接原因是对抗台湾郑成功的反清势力,客观上阻断了海内外的商品流通,扼杀了东南沿海地区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势头。此外,还颁布法令限制民间自由开矿,压制私人商业的发展,以严刑峻法推行盐茶官办,等等。

清代法律维护封建主义极权统治的最突出表现是大兴“文字狱”,以严酷的刑罚惩治“异端”思想,推行政治和思想文化上的专制政策。顺治、康熙间,浙江庄廷垅招人编《明书》,不书清帝年号,而书南明年号,被告发。已死的庄廷垅被开棺戮尸,刻书者、读者、藏书者和未发觉此事的地方官等被处死者达70余人。乾隆时文字狱形成高峰,每每引“大逆”条例比附定罪,遭罪者不仅全家被杀或灭族,即使案发时未出世的子孙也要世袭为奴。康、雍、乾三朝迭兴文字狱百余起,株连之广,惩罚之重,历史空前,充分暴露了专制皇权的淫威,根本谈不上有什么封建法律秩序。文字狱是清朝封建极权主义的突出表现。

乾隆出巡图

清朝法律也在强化封建极权主义的前提下,在沿用笞、杖、徒、流、死五刑基础上广施重刑。如凌迟处死成为死刑的常用刑。在施行方法上也远比明代残酷,其法用寸磔,必至体无完肤,男割生殖器,女施幽闭,再挖出脏腑,最后再分解肢体,俎其骨。施用凌迟刑的范围也明显扩大,除沿用明律中有关凌迟的律与例1 3条外,还陆续增加劫囚、发冢、逼人至死、殴伤业师、殴祖父母父母等9条13罪。如果凌迟罪犯行刑前自然死亡,仍须戮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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