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史为鉴:提供各个学科的历史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中华历史

官府射利和两汉均输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31日 阅读:121 评论:0

均输之称,肇始于先秦,它的意思是指政府按远近增减贡输数量以均衡劳费。两汉推行的均输则被赋予了新的含义。汉武帝元鼎二年(前115年),为了弥补军事上的浩大开支和限制富商大贾经营贩运贸易的牟利活动,继盐铁官营之后,汉朝政府利用各地贡输收入为底本,进行了贩运贸易。均输试办之初范围较小,由大农丞桑弘羊领管,很快取得成效。至元封元年(前110年),桑弘羊以治粟都尉领大农事后,得到汉武帝的批准,又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行均输。均输的办法是,将各郡国应缴的贡物,按当地市价折合为商人一向贩运出境的丰饶而价廉的土特产品,连同输往中央的运价一起折算,就地缴给均输官。均输官除将其中一部分运往京师,供官需或交平准出售外,其他部分再加上均输官另行收购的物资,都运往价贵的地区出售,有时还用出售所得在卖地再收购当地产品,易地出售。这样,政府除了得到地方贡纳之外,还可以从贩运贸易中得到大量收入,又减省了某些不必要的远程运往京师的耗费,同时也加强了各地的物资交流,并限制了从事长途贩运贸易的大商人的活动。由此,官府就把贸易的利益争到了自己手里。此外,政府还利用均输所得物资发展了与匈奴、西域等边疆民族的贸易。

西汉政府为了使均输法能够切实执行,在郡国设置了均输官,有的即以均输官(长)命名,有的则以各地的特产命名,如木官、桔官等。均输官受中央派出的大农部丞管理,而统属于大农属下的均输令、丞。此外,少府、太常属下有均输官,水衡都尉属下有均输令,分别主管其掌握物资的均输事宜。均输法实行以后也产生了一些弊病: 如向民众勒买并非当地常产的物品,使百姓只好贱卖自己的产品以满足均输官的要求;交纳产品时常受到官吏的刁难,均输官在出售产品时又往往进行欺诈等等。但总体看,均输法推行之后利大于弊。西汉政府从均输中增加的财政收入数字很大,以帛为例,一年之中即达500万匹。这些收入,与盐铁官营等收入一起,不仅满足了对边境少数民族战争和守御开支的需要,而且供应了汉武帝巡行、封禅的巨额用费和赏赐支出,做到了“民不益赋而天下用饶”。汉武帝死后,继位的昭帝年幼,大权掌握在霍光手里。为了使均输等法的弊端不再发展,昭帝始元六年(前81年)二月,诏令丞相田千秋、御史大夫桑弘羊召集郡国所举贤良文学,询问民间疾苦所在。贤良文学与桑弘羊意见不一,极力攻击均输法,但未废罢。然而均输之制以后成为强弩之末,至西汉末年已渐废弛,东汉初年被正式废除。章帝元和年间(84~87)尚书张林建议恢复,后因遭到朱晖等人坚决反对而未能施行。

本文地址: https://www.yishiweijian.com/zhonghua/20221230487.html

文章来源:主编

版权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

相关推荐
  • 最新动态
  • 热点阅读
  • 随机阅读
站点信息集合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 | 隐私声明 | 版权声明 | 浙ICP备18038933号-5 | 网站地图

本站转载作品版权归原作者及来源网站所有,原创内容作品版权归作者所有,任何内容转载、商业用途等均须联系原作者并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