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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婚姻礼制的演变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31日 阅读:157 评论:0

中国古代的婚姻礼制呈现出复杂多变的特点。夏商时期的帝王,虽然正式配偶只有一个,但往往有不少庶妻,还有许多美女供其享乐。如商王武丁就有庶妻64人。奴隶的交配是由奴隶主指定安排的,为的是日后有更多的奴隶可以役使。奴隶也可组织家庭,以使他们更安心地为主人服役。西周实行一夫一妻制,但上层贵族是一夫多妻制,并明文规定一人为嫡妻,其余为庶妻。西周时男女联姻必须通过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并要经过“纳彩”、“问名”等六项程序。西周正式规定同姓不婚,这是从同姓婚姻造成后代畸形的经验中总结出来的教训。西周礼制允许以“俪皮”(成对的鹿皮)、“束帛”等作为彩礼的通婚手段,这实际上是买卖婚姻的原始形式。

春秋战国时期上层贵族中实行的一夫多妻的媵妾制更有所发展。“媵”就是陪嫁。礼书上规定,诸侯娶一妻为夫人,随嫁之妾有八人,因而“诸侯一娶九女”;天子地位高于诸侯,则“一娶十二女”。宗法制度注重继承,如果妻不生子,可以买妾。《礼记》上说: “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春秋时乱伦通淫的现象在史书中屡见不鲜,这一方面是原始社会婚姻形式的残余所致,另一方面是由于社会大动荡使礼制束缚松弛。秦汉时期国家统一,非常强调妇女的贞节,经常表彰贞女节妇。但上层贵族蓄姬纳妾的多妻现象相当盛行,离婚、私奔、改嫁之事也十分普遍。自春秋、战国至秦汉,历朝都重视生育,提倡早婚,魏晋南北朝尤盛。当时女人13岁嫁夫生子是司空见惯的,并规定于政府法令中。魏晋时期联姻重门第,讲究聘礼和嫁妆,婚礼奢侈铺张。妇女再嫁、改嫁极为常见,贵族女子还往往蓄养男宠(称为“面首”)供其玩亵。

唐代联姻有严格的等级限制,规定良贱之间“色类”不同,不能通婚。唐代婚姻法律制度逐步完备,规定夫妇“义绝”者离婚,禁止重婚,但允许纳妾。当时贞节观念较淡薄,妇女再嫁、改嫁是常见的事。宋代理学盛行,强调妇女贞节,认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但一些政治家对妇女再嫁持宽厚态度,宋代法律条文也并不禁止妇女改嫁。宋代民间有一些特殊的婚俗,如亡男亡女之间流行“冥婚”;自岳飞被秦桧杀害后,岳秦两姓就不相婚配。元朝蒙古人原先实行收继婚,即父没妻后母,兄亡则纳嫂。入主中原后,立法禁止。元朝禁止蒙、汉人之间通婚,以示对汉人的歧视。元代强化贞节观念,在统治的短短98年中,《元史》记载“烈女传”就达187人之多。

明代奖励贞节超过历史上任何一代,因而节烈妇女为数最多。清人修明史发现节烈传记“不下万余人”,经选其尤者叙录308人。明代宫廷有稳婆一职,对选入宫的女子进行裸体检查,目的在察明其是否处女。稳婆检查合格后,方许入宫。清代的婚姻法律十分详密,如规定近亲不婚、官民不婚、僧道不婚、奸逃不婚等,对各品官员和平民百姓的婚礼程序也有详细规定。自宋、元以来民间有典妻或租妻习俗,即把妻子在一定时期进行典押或出租,官方明令禁止。五代以后妇女自幼必须缠足裹脚,否则遭人歧视,长大后难以出嫁。近代由于西方新思想传入,社会上掀起了声势浩大的不缠足运动。同时,主张男女平等和婚姻自主的革命思想也声浪高涨,使婚姻礼制发生深刻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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