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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的地方行政系统与隋唐五代的地方官制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31日 阅读:105 评论:0

隋唐帝国疆域辽阔,地方行政制度也十分复杂,不过唐初在恢复两汉旧制的思想指导之下,州县两级制又成为地方行政体制的基础。据开元二十八年(740年)户部的统计,唐有州约358个,领县1573个,这些是隋唐地方政权的主体。按唐制,4万户以上为上州,2万户以上为中州,不足2万户者为下州。上州中又以距京远近及重要与否分为辅、雄、望、紧四等。州以刺史为长官,下设长史、司马、别驾等,并称上佐; 另有勾司即录事参军,判司即司功、司仓、司户、司兵、司法、司士参军事等分别负责监察及具体的行政事务。唐代除了州之外还改都城长安、东都洛阳以及祖宗发祥地太原所在的雍州、洛州、并州为府,称为“三都府”。府设牧一人,名义上由亲王遥领,而实际行政长官为府尹与少尹。州之下为县,县也分为三等,6000户以上为上县,3000至6000户为中县,3000户以下的为下县。诸县又以地理上距京的远近及重要性分为赤、畿、望、紧四等。县的长官为县令,总领一县事务,其下设县丞,作为县令的助手,另有主簿掌勾检稽失,县尉掌催征课税与捕盗,此外还有众佐吏。县以下的机构,每四家为一邻,五邻为一保,五保在城郊为一村,在城内为一坊,在乡为一里,五里(即500户)为一乡。村、坊、里都置正,乡置耆老。这些基础政权机构除了编户征税之外,还负责调解息讼、追捕盗贼等事。

从唐初贞观年间开始,中央朝廷便不断派遣大臣分别巡察地方州县,到玄宗开元年间便逐渐固定地将全国分为15个监察区——道,设采访使、观察使等。以后这些道又为手握军事、行政与财税特权的节度使所把持,及至唐末,成为州县之上新的一级地方政权机构。尽管关于道是否应该被认为是正式的一级地方政权建置机构,目前尚有争论,但唐中期的安史之乱,以及稍后的藩镇割据,乃至唐亡崩溃形成五代十国纷争的混战局面,都与诸道拥有重兵的地方长官有关,道对唐代地方政治的影响是极大的,不容忽视。

金带围图 清 黄慎

红瓣而黄腰的芍药被称作金带围,极为罕见,据称此花开则城中出宰相。传说某日韩琦院中开了四朵金带围,韩琦邀王安石、王珪同赏,后陈升之又不请自来,此四人后来均入朝为相。

除了州县及稍后兴起的道之外,唐初还在沿边及重要之地设立总管府,后改为都督府。都督府的地位在州之上,但它基本上是一个军事机构,其长官都督往往既负有督领数州军事的重任,又是所驻州的刺史。都督府也分为三等: 开元时大都督府有5个,都督一般由亲王遥领,设长史、司马主持军政事务; 中都督府有13个; 下都督府有16个,长官都督地位大多在州刺史之上。为了有效地管理周边少数民族的事务,唐代还在疆域的周边地区先后设立了安西、北庭、蒙池、昆陵、单于、安北、安东、安南等八个都护府。都护府分为二等: 大都护府设大都护为长官,一般由亲王遥领,另有副大都护、副都护等官;上都护府有都护、副都护、长史、司马等官。其主要任务除了保卫疆土之外,主要在于协调管理辖境内的各部族,一般不在本地征税征兵。都护府之下,设有众多的羁縻州,多由各部族首领充任刺史,只要不对中原地区的居民造成多大的威胁,他们甚至可以自由来去,故以“羁縻”称之。总之,唐代辽阔的疆域使它的地方制度比前代复杂了许多,但大体上州县仍是唐代地方政权的基础,就连周边唐王朝力量控制并不十分牢固的地区也是如此。

五代十国的地方官制大体上沿袭唐代。由于当时全国分裂割据,地方建制一般以州县两级为主,没有唐代那么复杂。此外,由于战乱而导致的武人当权是这一时期的政治特色之一,表现在地方政权上便是州县长官多由武官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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