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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遣制与两宋官制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31日 阅读:121 评论:0

宋代官制可能是中国历史上最复杂混乱、最没有规律的,其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官与职的分离和差遣的盛行。其实,早在唐初武则天时代,就有大量派遣中央官吏到地方办事的先例,唐中后期及五代,政府正常的行政秩序大乱,皇帝、宰相们往往更喜欢绕过主管官吏,临时差遣使臣去办理各种事务。宋初,这种遇事临时差遣官吏的方法竟扩大到中央和地方各重要机构,以至于官员的职位只是代表他的官位等级高低以及俸禄多少,真正的掌权者则是以判、知、权、直、试、管勾、提举、提点、签书、监等名义差遣的官员,他们又称为职事官。

经过五代的战乱,宋初在中央机构的组织上有了很大的变化,建立了二府三司体制。宋初的最高行政权力机构是中书门下,它源于唐代三省长官会议的政事堂制度,有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宰相,同平章事为副相; 另设枢密院管理全国的军务,有枢密使、副使等官,地位略低于宰相。以上为二府。三司即为国家最重要的三个税收机构——盐铁、库支、户部的合称,职在总管全国各地的贡赋和国家的财政,长官是三司使,号称“计相”,地位略低于宰相。因为二府三司的出现,三省六部虽然依旧存在,却几乎成了没有实际权力,只办些琐事杂务的事务官。其下的九寺五监唐时即已成为中央政府中的办事机构,这时更因管官员铨选的审官院、掌礼仪的太常礼院、掌刑狱的审刑院等新机构的设置,权力进一步被剥夺。在差遣制下,三省六部以下的官吏又都成为空号,更难有真正行使权力的机会。

由于宋初的差遣制以及二府三司体制使得中央机构的权力过于分散,行政效率低下,所以不断有人提出改革中央官制的要求。元丰三年(1080年)八月,宋神宗终于下令以《唐六典》为蓝本,恢复实行三省六部制。新的官制废中书门下平章事,以三省的长官为宰相,但三省的正长官中书令、侍中、尚书令都不任命,而由尚书省的副长官左仆射兼任门下侍郎,右仆射兼任中书侍郎,另在中书、门下各设一侍郎管理省务。以上为四执政即宰相。同时,保留了管军事的枢密院,以知枢密院事、同知枢密院事领之,但宋仁宗庆历以后枢密院的长官多由宰相兼任。宰相以下三省之名虽存,但实际政务多由宰相代劳,而六部的权力得到了扩充,九寺五监进一步成为闲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宰相独领了唐时三省及宋初枢密院的所有大权,但其实际权力并不见得有多大的增长,因为皇帝想方设法把政府所有的权力集中到了自己手里。典型的例子就是唐中期以来因为撰拟文稿、备顾问而成为皇帝心腹的翰林学士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不仅成了朝臣们升至宰相的必由之路,而且他们渐渐得以干预朝政。

在地方官制上,宋改唐时的道为路,设置官职,但无定员,因时因事临时差遣,主要是帅、漕、宪、仓四监司。帅即经略安抚司的安抚使,主要负责地方的军事;漕即转运司的转运使,除了财政之外兼管各项民事,实际上是本路的最高行政长官; 宪即提刑司的提点刑狱使,主管司法及监察等事务;仓即提举常平司的提举官,主管仓储及水利、地方贸易等事。上述四职又称“监司”,是中央派往地方的官员,彼此独立而互不统属。此外,还有提举学事司、提举坑冶司、提举市舶司等提举官,主管学校选举、开矿、贸易等事,往往因时因事而设,事罢即撤。路之下有府、州、军、监,都直属于中央。府的地位略高于州,军是设于边疆的军事机构,且多不领县,监多设立于矿区而不管民政,分别设知府、知州、知军、知监为长官,通判为之副,兼管监察财政事务。府州军监之下还有县。这是历代相沿最稳定的地方机构,并无多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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