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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议政和“六条察事”的监察制度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31日 阅读:149 评论:0

朝廷重臣聚集在朝堂上议论朝政大事,或者大小官吏上书议论朝政,这在历代都不鲜见。但西汉初年的博上议政却有其独特之处。秦及汉初在九卿之一的太常卿下设仆射,后改为博士祭酒,其下有博士数十人。博士执掌的权力十分广泛,从博通古今以备顾问、制定礼制、收藏书籍典策、教授弟子、策试人材,到出使异域等,都由他们掌管,其中最重要的一项便是议政。有人对两汉博士参与由皇帝或三公九卿召集的重要议政会议的情况做了统计,发现43个议政实例中宗庙等礼仪之事占了12例,其余的则包括内外政策、刑法、教育以及处罚朝廷大臣、废立诸侯王以至废立皇帝等。由此也可见博上地位之重要,尤其在西汉,他们实际上是充当着御用政治理论家的角色。博士议政作为一种制度,到了东汉和帝以后便逐渐地减弱了,反映出在此以后外戚、宦官专政,整个汉王朝的政局走向衰败的趋势。

萧何

与博上议政同样独具特色的便是汉代的地方监察制度。由于汉代在建立伊始十分缺乏行政经验,因此郡太守以下的地方官吏拥有着十分大的随机应变的行政权力。为了对这些独镇一方的官吏有所约束,以“六条察事”为特色的地方监察制度便应运而生。早在汉武帝时,就曾在长安设立司隶校尉,以监察京城内外及邻近地区的大小官吏和皇亲国戚。东汉光武帝沿之,亦设司隶校尉监察洛阳及附近地区的官吏与宠臣,并且多以朝内握有大权的重臣充任司隶一职,司隶校尉之下还有从事、假佐等属吏。对于地方官,早在秦代就在各郡设立监察御史,监视地方官吏的行政,西汉惠帝时恢复了这 一旧制,派遣御史监察地方郡国,以9条标准来衡量地方官吏的工作。汉武帝时,便正式设立由隶属于御史大夫的御史中丞派遣管辖的刺史,分赴全国13个区域——州(每州由四至 十余个郡组成),负责监察官吏们的工作。刺史初以六条问事: 一、豪强宗族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欺寡; 二、地方高官不遵守政令,背公向私,侵掠百姓。三、二千石(郡太守代称)选举、任用官吏不公平、宠爱奸人;四、二千石随意用刑杀人,致使天怒人怨; 五、二千石的子弟亲属横行不法。六、二千石等违背政令,阿附勾结豪强。总之,刺史主要是负责监察郡太守、诸侯王以及地方豪强等,目的在于杜绝地方官吏肆意滥用自己的权力。到了西汉末年,刺史监察的范围渐渐达至县令、县长等中下级地方长官,并且可以主持选举本地的人才,劾奏不法或失职的官吏,甚至直接干预地方具体行政的实施以及领兵作战征伐等事。除此之外,刺史在西汉时还由出京到外地巡视渐渐地变成了在本区域设立固定的治所处理政务,同时刺史的随从也从临时由所在郡征调变成了由他自己聘任从事史、假佐以及别驾、治中等 一大群官吏。这样,刺史就从由中央临时派出办事的京官,变成了常驻地方、权力在郡太守之上的封疆大吏,作为监察区域的州也变成了郡县之上新的一级地方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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