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邦于公元前206年占领秦都咸阳后,鉴于秦代苛法酷刑招致人民反抗导致败亡的教训,废除了秦朝的法律,与百姓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去秦法。”“约”,有“盟约”,、“约束”,和“省约烦苛”的含义。这一法制措施不仅取悦民心,为刘邦取得胜利打下了基础,在封建法制的建设上也是一项革新措施,因此受到百姓的欢迎与支持。
随着汉朝的建立,简略的 “约法三章”已不能适应封建统治的需要。于是,刘邦便令相国萧何参酌秦律,取其宜于时者,着汉律九章,名《九章律》。《九章律》现已失传,从《晋书·刑法志》 中知道它包括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九个部分,这是取李悝《法经》六篇以为基础,参照秦律,增加户、兴、厩三篇而成的。以后,经张汤、赵禹等人发展,成为洋洋大观的汉律60篇,比之包罗万象的秦律毫不逊色,说明随着汉王朝的巩固,越来越需要浩繁庞杂的法律加强封建统治。汉朝除了有“律”这一比较稳定的法律形式外,还有皇帝发布的令(诏令)、科(科条)、比(又称决事比,以典型案例作为判决标准)等法律形式。汉代对刑罚制度作了重要改革,文帝、景帝时宣布废除肉刑,改用徒刑、笞刑和死刑代替黥、劓、斩左右趾三种肉刑,黥刑改为5年苦役,劓刑改为笞300 (后改100),斩左趾改为笞500(后改200),斩右趾改为弃市,即死刑。这种改革,有重的改轻,也有轻的改重,但废除肉刑反映了从奴隶制过渡到封建制在法律制度上的重要改革。不过实际上,许多肉刑废了又恢复,如宫刑文帝时废,景帝时又恢复,司马迁就受了宫刑。夷 三族的连株法也没有废除。
汉代除了依据法律断狱外,还直接引用儒家经典《春秋》的内容作为判决案件的法律根据,这就叫“《春秋》 决狱”,也叫 “《春秋》 决事比”。它是汉武帝时大儒董仲舒以《春秋》经义附会西汉法律规定,判案量刑的一种特殊刑法制度。董仲舒将《春秋》 中232个判例汇编成书,作为当时司法机关判案的根据。这是汉武帝时 “独尊儒术” 的思想政策在法律制度上的反映。《汉书·艺文志》有《董仲舒决狱十六篇》。汉代许多经学大儒以后竞相以儒家经典解释法律。“春秋决狱” 实质上没有固定的标准,完全以统治阶级的意志来决定行为人是否犯罪,以及应处以何种刑罚。它比之任何律、令、科、比都有更大的随意性,表明了汉代封建法律“儒表法里”的本质; 直接把儒家经典条文化、法律化,以不容置疑的权威维护君主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和封建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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