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是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一个统一王朝。它所处的历史环境和历史条件,对它的法制建设不能不产生重要影响,这就是用君主极权制重建地主阶级对全国的统治。明太祖朱元璋立法的指导思想,就是“治乱国用重典”。他认为“出五刑酷法以治之,欲民畏而不犯。”洪武三十年(1397年)最后编成颁布的《大明律》,就是在重刑思想指导下制定的法典,它所规定的刑罚在许多地方比唐律严刻,在实践中还经常“法外用刑”。从明太祖开始,皇帝可以对大臣实行“廷杖”的刑罚,往往在殿上把大臣活活打死,造成人人自危的恐怖气氛。当官的早晨上朝,总要和妻儿诀别,到晚上安全返家,相互庆贺又活着过了一天。对统治集团的成员尚且如此,对人民之残酷可想而知。《大明律》30卷,460条,增加和充实了强化君主集权的内容。其律文共分七篇: 名例律为《明律》总则; 吏律是有关官吏执行职务上的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定;户律是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礼律是关于祭祀和仪制方面的法律;兵律是有关国家防御与治安问题的规定;刑律是明律的核心部分,是有关“盗贼”、“人命”、“斗殴”、“贪赃”、“犯奸”等方面的实体法与程序法; 工律是关于营造和河防方面的法律规定。
明锦衣卫印
《明律》对危害极端专制君主集权及其经济基础的行为,规定了严酷的刑罚,动辄斩首、绞决、凌迟处死、灭族。如明时极重视吏治,严惩贪官污吏,凡得赃者,不问贪赃数目、情节、后果、主从,一律处死。为了用法律保证君主极权统治,明太祖还下诏规定,对已颁布的法律,不许后代稍议更改,否则以“变乱祖制”之罪治罪。明太祖在制订《大明律》的同时,还连续编制了4篇《大诰》,共236条,内容是用严刑峻法惩治官民过犯的案例汇编。其中甚至以“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指导思想任意更改法律,或朝赏暮戮,或罪而忽赦,反复无常,喜怒难测,断罪判刑完全以个人好恶为转移。这表明《大诰》比《大明律》更严酷。为了使《大诰》深入人心,明王朝还规定:各级学校要讲授《大诰》,科举要考《大诰》,乡民集会要宣讲《大诰》。明初的严酷法律对改善吏治、缓和社会矛盾,确实起了一定作用,但苛法只能收一时之效,不能从根本上杜绝贪赃枉法,因为法律维护的就是君主极权制度,正是这种制度的种种弊病造成层出不穷、无法根除的赃官、贪官。
君主极权发展的结果和在法律制度上的另一反映,是法外施法的特务统治。这是明代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明代的特务统治机构有两大系统: 一是锦衣卫,二是东厂、西厂和内厂,合称“厂卫”。它们直接听从皇帝指挥,是彻头彻尾的封建性的特务组织。特务机构不要任何法律手续就可以捕人杀人,而且手段极为残酷。锦衣卫后来发展到十五六万人,自成一军,操练如制。东厂、西厂、内厂成为宦官刘瑾、魏忠贤专权的特务机构。特务们杀人如麻,入狱者休想活着出去。严刑逼供成为法律规定的审讯方法。只要有“片纸朝入”,就可以“延祸多人”,“立见败灭”。阉党迫害东林党人的罪行,就是借助这些特务组织法外施法干的。宦官擅权和特务统治密切结合,成为明代政治和法律制度的一个显着特点,而这一切正是君主极权制度的必然产物。它表明,封建末世王朝的反动统治,只有靠严酷的法律和不受法律限制的法外施法,才能勉强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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