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是政府制土处民、征收贡赋、制造器物、规定禄食、兴发力役、组织军旅的基本根据,因此,自先秦以来的历朝历代都非常重视它的变动。隋唐之际,政府推行均田制,农村基层组织的里正,直接负责向均田农民催缴租调,摊派徭役。每年春天,他们对本地农户的人口、年龄以及相貌特征等,逐个地当面查对核实,叫做“团貌”;然后将“团貌”记录编订成册,叫做“手实”;根据“手实”再编制户籍底稿,叫做“计账”。这“手实”、“计账”就是里正向农民催课的依据。每隔三年的正月,各县又将本地各乡村的“手实”、“计账”收齐交给所属的州,由州总汇,按一定格式编制成户籍。每乡的户籍装订为一卷,卷缝上注明“某州某县某年户籍”的字样,加盖州印和县印。三月底以前编制完成, 式书写三份,州县各存一份,一份呈送尚书省。这户籍就成为封建官府检查农民纳课情况、考核各级官吏“政绩”的依据。敦煌发现的唐代户籍残卷有“户籍”,也有“手实”,其格式和内容与以上所述相同。
但是,尽管有了上述比较完善的户口登记查核手段,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是“户口多漏”,而且诈伪老小以避赋役的现象也相当严重,直接影响到国家的财税收入。所以在隋大业五年(609年),民部侍郎裴蕴建议推行“大索貌阅”。“大索”的目的在于搜括隐匿人口,而“貌阅”的目的则在于责令官员亲自当面检查年貌形状,以便查出那些已达成丁之岁,而用诈老、诈小的办法逃避赋役的人。此令责成官吏严格执行,“若一人不实,官司解职,里正、里长皆远流配”;又奖励告密,“若纠得一丁,令被纠之家代输赋役”,以此达到“进丁”和增加“新附口”的目的。据记载,当年进丁243000人,新附641500人。唐代继承隋法,把貌阅之法加以完善及制度化。规定作为县令的职责之一,就是要“过貌形状”、“亲自注定”,以定其所报的黄、小、中、丁、老是否属实。对黄、小、中、丁、老的规定,隋唐两代小有不同。“过貌”的另一项内容是,貌定百姓的残疾状况。部分丧失劳动力者为残疾,全部丧失劳动力者为笃疾,据此来确定是否免除(或部分免除)赋役负担,或享受给“侍丁”待遇。唐代貌阅还通过“过貌形状”记录下人体特征,如肤色、身高、面部表记,以及其他特征。这些特征均记入貌定簿中,一度亦记入户籍中。隋唐两代通过 “大索貌阅” 严格控制人民,尤其是赋役的主要承担者——丁口,为巩固统治、维护封建秩序提供了保证。这一制度亦为当时的日本所效法,影响颇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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