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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定胜天的思想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31日 阅读:168 评论:0

人定,犹言人谋。人定胜天是说人的意志和力量可以战胜自然。在传统的农业时代,人力相对于自然伟力是渺小的、微不足道的,靠天吃饭是千百年来人们的经验性总结。因此,古代中国上自君主王公,下至平民百姓,都寄希望于上天,祈福于天命,震慑于天威,顺命于自然,就是极其自然的了。但是另一方面,人类自身生存的强烈欲望,又使人在顺应自然的同时对自然进行抗争,诸种壮烈的神话传说,如女娲补天、大禹治水、羿射十日、精卫填海、愚公移山等,无不表现了古人对战胜自然的强烈愿望。在漫长的争取生存的过程中,人们逐渐掌握了一些防预、控制自然灾害的能力,人在自然力量面前不再显得完全无力了,因此在天人关系问题上,人定胜天的思想开始萌生了。战国末年的荀子在批评老、庄的“蔽于天而不知人”的宿命论时,继承和发挥了墨子的“非命论”和孔、孟“重人事”的思想,响亮地提出了“制天命而用之”的论点。荀子认为,天虽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规律,但它也不能完全左右人类,人如果“强本而节用,则天不能贫;养备而动时,则天不能病,修(循)道而不贰,则天不能祸”。他要求人发挥主观的作用,“制天命而用之”,“应时而使之”。荀子的“制天命而用之”的思想,为中国哲学史上源远流长的天人之辨奠定了唯物主义的思想基础。

唐代刘禹锡在批判“天人合一”模式和“天人相分”模式的基础上,首次提出了“天人交相胜”的学说。刘禹锡认为,天与人的关系是“交相胜”,“还相用”。天与人各有其特定的“功能”,既相区别,又相联系: 天的功能在于生殖,其规律是强胜弱; 人的作用在于法治,其特点是规定“是非”的标准,按标准行动。如果社会安定,是非分明,赏罚有度,则人理胜过天理;如果相反,社会混乱,则以强胜弱的自然规律就会在社会中生效,天理就胜人理。刘禹锡的理论是对荀子的“制天命而用之”思想的继承和发挥。在他的“天人交相胜”的思想中,还有一个重要的观点,即“天非务胜乎人”,而“人诚务胜乎天”。即是说,天不是有意识地“胜人”,天之所能乃是一种自然的特征,人却是有意识地“胜天”。这是十分可贵的思想。明代的吕坤力倡“人定真足胜天”的观点,他的思想贡献是强调“尽人事”,并且把“人定胜天”从改造自然扩大到改造社会。明清之际的王夫之,也是力倡“天人相胜”之说的。他继承和发挥了他以前的唯物主义者的“人定胜天”的进步传统,提出了“以天治人”和“以人造天”的着名论点。王夫之肯定自然及其规律对人的制约作用,认为人必须尊重客观规律,“人以天之理为理,而天非以人之理为理者也”; 但他提出人不能就此“任天而无为”,而应该“以人造天”。具体讲包括两方面: 对待自然,人应该“竭天”;对待社会,人应该“造命”。王夫之的天人关系论,同前人相比,要深刻、完备得多,是中国古代天人学说的最高成就。清代许多学者也提倡人定胜天的思想。如清代史学家章学诚根据他的天是“浑然而无名者”的观点,提出了“天定胜人,人定亦能胜天”的论点。在近代,严复、孙中山等人在同封建势力的斗争中,继续发挥古代“天人相胜”的唯物论思想,并有所发展。

中国古人对天人关系的探索是个曲折的过程。人定胜天思想的提出和深化的过程,实际上是人类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自己认识自己力量的过程,从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人的理性的自我解放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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