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的观念在中国源远流长。孔子曾讲过“因于殷礼”、“因于夏礼”,可见,夏朝就已有“礼” 的观念了。《说文解字》认为,最初的“礼”是指宗教祭祀用的器物和仪式。殷商时期,宗教祭祀是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的头等大事,故祭祀时须十分虔诚、严肃。每个参与者必须严格遵循并践履与自己身分相应的次序和仪式,形成了体现尊卑贵贱的祭祀礼节,此所谓“礼者,履也”。同时,人的祭祀资格还与他的政治地位、社会身分密切相关,于是又有了一系列在社会生活各方面应恪守的等级秩序和行为规范。孔子盛赞的周礼,在“因革”殷礼的基础上发展到了颇为完整、系统的程度,其旨在“辨君臣上下长幼之位,别男女父子兄弟之亲”,核心则是《周官》代表的、维护宗法政治结构的那一套周代官制,也包括相应的道德原则、行为规范,以及各种礼节仪式。孔子虽以“复礼”为宗,但也对周礼做了改革,如他讲“道之以德,齐之以礼”,又礼仁并提、礼义联用,主张采用道德伦理的教化手段,维护礼的等级制度和行为规范。后来,《礼记》把孔子的这一思想作了明确规定和引申,称:“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又说: “乐者为同,礼者为异。同则相亲,异者相敬。乐胜则流,礼胜则离。合情饰貌者,礼乐之事也。礼义立,则贵贱等矣。乐文同,则上下和矣。”可见,“礼”的主要精神在明“序”(辨明宗法秩序)、定“分”(确定等级名分),又与“乐”、“义”相辅,以追求“有序和谐”为目标。
“礼”的基本内容为“始于冠,本于昏(婚),重于丧祭,尊于朝聘,和于乡射”,即所谓冠、婚、丧、朝聘、乡射五礼,皆起于氏族社会为维护内部结构稳定而形成的习俗。进入殷周时期,这些习俗经过加工、整理转而为加强宗法制服务了。《经解》说: “故朝聘之礼,所以明君臣之义也。聘问之礼,所以使诸侯相尊敬也。丧祭之礼,所以明臣、子之思也。乡饮酒之礼,所以明长幼之序也。昏(婚)姻之礼,所以明男女之别也。”按“礼”之内容分别彰明其社会作用和功能。历史进入宗法封建制后,“礼”经过儒家的修饰,又成了推行教化的工具,礼被称为“礼教”。它适应封建统治者的需要,立为名分,定为纲目,号为名节,制为功名。这是中国特有的封建礼教。礼教的关键是“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之“三纲”和仁、义、礼、智、信“五常”。作为礼教的礼,其作用不仅为“治政安君”,而且贯彻于社会生活各方面,社会一切事务无一不以“礼”为治理手段和准则。宋代以后,理学家还常以“礼者,理也”观念立论,把“礼”提升到“天理”高度,把它权威化、神圣化,用“礼”统帅封建的“三纲五常”。北宋李觏就称:“曰仁、曰义、曰智、曰信,礼之别名也”,断定“礼”是“人道之准,世教之度”。南宋朱熹则强调守礼即是循天理,失礼则是背天理,认为循天理者获赏,背天理者遭罚,“天理”以赏罚两手制约人们据“礼”而行,操持社会的运行。
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由于中国宗法社会结构的继承性,“礼”的基本精神和社会功能被代代相袭且不断加强,所以,“礼”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中国文化精神的进程和特性。“礼”与中国文化与民族素质的培养、特征的形成密切相关,具有价值的两重性:一方面,“礼”确实具有推动中国封建社会结构稳定、和谐发展的功能; 另一方面,它又以僵化的教条、严酷的名分,约束、控制着人们的思想行为,特别是到了封建社会后期,更成了人们精神上的枷锁。故在五四时期发起的反封建的运动中,其批判矛头主要指向以“礼”为中心的大家族制度和宗法等级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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