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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法治观念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31日 阅读:166 评论:0

应当说在中国传统社会里,法治观念的发育是较不充分的,这是中国特殊的国情所致。在西周以前,殷商或许可以被看作是中国的奴隶制时代,那时虽然已经产生了成文法,但不向全社会公布,以便于奴隶主贵族临事议制,使施罚量刑变得不可预测,增加统治者的威慑力量。贵族统治者还往往假借神意,执行天罚,更增加了司法的神秘威慑性质。在商朝的神权政治中,天帝和天子的祖宗被宣扬成一体,因此神意和王命、天罚和现实的司法镇压,也不分彼此。这种情况到了西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生了变化。周王朝是以宗法制建立统治的,宗法血缘关系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又与等级制度、分封制度密切联系,形成了家、国相通,亲贵合一的政治体制,因此,宗族的习惯法和国家法律是相通的。宗族内有执行宗法的官吏和惩罚宗族成员的法庭。至于民事法律关系,由于土地和奴隶采取王有即国有形式,因而也是不发达的。周公强调“明德慎罚”,以刑、德为二柄,尤其是以德政和礼治方面为主,法律制裁只是一种辅助手段。这种用刑原则,经过孔子的发挥,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一直到清末,中国传统社会大体沿袭了周公时代的法制框架和孔子儒家的法治原则。战国时期法家的严刑峻法的高压主义一度占了上风,汉初实行无为而治,法制比较宽松,从汉武帝开始,儒家学说真正成了封建法律的理论基础。汉代实行“《春秋》决狱”,把儒家经典当作法律条文和司法成例看待。汉儒宣扬的阴阳五行四时之说,也使秋冬季节行刑制度化。“礼主刑辅,明刑弼教”,表现了儒家纲常名教对于法治观念的深刻影响。中国封建社会以家族为本位,宗法的伦理精神和原则弥漫于整个社会。因此,适用于家族内部的习惯法和道德制裁具有极大的约束力,特别是从宋朝起,社会上流行着形形色色的家法族规,不仅得到国家的承认,而且成为国法的重要补充。究其原因,主要是中国始终是一个稳定的乡土社会,在工商社会里需要诉诸法律裁决的纠纷,事实上确实可以在家族和村社内部通过道德习俗的引导而化于无形。如果我们从效果论出发,只要这种方案有效地调节了社会利益关系,消除了对社会的破坏性力量,那么它同样是可取的。在中国古代社会要实行现代西方式的法律,交通条件、普遍文化程度都不具备,社会也不可能承受司法诉讼的成本。这些是我们讨论中国法治观念欠发达时应当注意的。

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是很早熟的,但又是很片面的。中国法制的起源较早,现存的部分秦律,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唐代永徽律甚至成为邻邦竞相仿效的典范。但唐以后法制的发展极为缓慢,特别是随着专制主义的强化,法理学几乎无人问津。专制统治越强化,法学越衰微,这也是一条规律。说中国法制片面是因为,法律应包括宪法、刑法、民法等方面,而中国封建立法采取了“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编纂形式,究其实,只有刑法。在专制体制下,调节阶级关系的宪法自然是谈不上的,历代封建法律的主要锋芒都是“治民”,而为了发挥官僚机器的职能,达到治民的目的,也“治吏”,但却从没有治君之法,相反,法自君出,狱由君断,皇帝特权凌驾于一切法律之上。而自然经济长期占统治地位,道德习惯法对民事法律关系具有调整能力,也影响了民法的发展。中国的法治观念也有片面性,由于西方古代帝国通常由征服和被征服民族共同构成,单一民族国家内部的阶级对立也比中国严重得多,故而西方的法律实际上是被压迫者长期流血斗争的产物,是统治者对被统治者的妥协形式,因此西方法律保障被统治者权利,限制统治者权力的意味十分明显,而人民对于这样的法律也情愿遵守,并始终计较着它的执行情况,不愿统治者越出法律规定任意施加权威,这就有助于西方社会逐渐形成普遍的守法精神。而中国则几乎始终是一个统一的民族,文字统一,文化观念一致,后来还加上普通百姓有机会通过科举加入到统治者行列,这就使得被统治者和统治者之间没有心理上的巨大鸿沟,缺少像西方那样为争取自身权利而长期斗争的动力和意识。于是统治者是主动制定法律,被统治者通常也似乎认为这种法律也代表了自身的愿望和需求,这样的法律就难免只偏重于对刑事犯罪的惩罚。而奴隶制时代毁伤肢体的肉刑这种基本的刑罚手段虽然被废止,但一般的肉体处罚一直延续下来。又由于偏于刑事的法律在中国只是德治教化的辅助手段,绝大多数被统治者终身都不会受到司法问题的牵涉,所以,民众通常能够容忍,或者说根本就不在意法律上的不平等。中国封建法律是公开的特权法,明确宣布不同阶层和不同身分在量刑上的轻重不等,如官吏和考取秀才以上功名的可以减刑,妻子欧打丈夫要处以一年徒刑,而夫殴妻则无罪,等等。这些显然都是传统法制观念上的弱点。此外,与专制制度日益强化的过程相适应,司法权越来越受到行政权的掣肘。明清时期九卿会审制度的确立,表现了行政对司法的全面干预。在地方上,唐以后虽然设有省级司法机关,但司法活动仍受上级行政长官的左右。省级以下则山府州县行政长官兼理司法,合司法、行政于一体,这更是一项极大的缺点,势必助长政治上的腐败,延缓社会的进步。

可以说,无论法治秩序的维持,还是法学研究的开展,都和政治上的开明程度成正比,而与政治上的专制成反比。法制的发展演变是社会变动的结果和反映,法制的兴废是衡量国家治乱的重要尺度。在中国历史上,苛法酷刑经常是造成阶级矛盾激化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也是预示一个王朝覆亡的前兆。每当一场大的变革风暴之后,新建立的王朝为了缓和矛盾,使社会恢复元气,大多注意实行轻刑慎罚。这表明,儒家传统以德为主、以刑为辅的礼治高于法治的观念一旦被破坏,传统的社会就会发生危机,而一旦重新回到正轨,传统社会就可以在与它的社会生产力和社会结构相适应的水平上保持稳定和缓慢的发展。所以,如果历史地看问题,中国传统的法治观念基本上是符合当时中国国情的,而用现代法治观念来衡量,它又是有着严重缺陷的。由传统社会的礼治秩序向现代社会的法治秩序过渡过程中,法律不能自动地避免混乱无序状态和人们文化心理的不适应,由此产生的种种问题是需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思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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